国际法概念探析

更新时间:2025-01-09 21:16: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水利局待遇)

国际法概念探析

摘要:随着国际法的进展,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和主体也在慢慢扩大,

新的国际法律部门也在增多,形成国际法的“碎片化”进展,这对国

际法的大体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本文以国际法的概念为动身和落脚

点,探析与国际法进展相适应的国际法本体问题,以期对国际法的理

论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的概念

从一体化的角度来对国际法进行分析,把握统领各国际法律部门

的国际法的内涵,谋求三国主体的一致性和可区分性,将是本文的一

个目的。

一、国际法的主体

关于那个问题的分析能够从国际法的主体类型和国际法的调整对

象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国际法的主体包括两类,一为国际立法关系

中的“立法主体”,一为除上类之外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主体。前一

类中的立法主体是,也只能是国家。这是由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决

定的,在如此一个平权的国际社会中,只有国家才有权代表其人民同

意国际社会和谐意志产物——国际法的约束。后一类主体的范围那么

不单单局限于国家,它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在国际领域直接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实体。它们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

的民族、一些非国家实体。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非国家实体能够是个人、

GOs、次国家政府、跨国公司等。从制定法的角度而言,国家作为国

际法的立法主体或其它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是国际体系自但是然

的要求,无需加以证明或寻求依据。国家间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

那么是国家明示或默示的许可。

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国际法律

关系、国际文化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等。这些国际关系经由国际法

律标准的调整成为法定的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在国际层面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非国家实体能够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间意志是决定

因素外,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非国家实体的主体地位也具

有必然的自然阻碍力。应当说,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国际法的

国际性和国际法的主体,而不是国际法概念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循环

证明。

确实是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关系的慢慢复杂化、多样化、扩

大化使得国际法下的三个分支显现了调整对象上的交叉与融合,显现

了调整主体的不同但又统一的状态。缘故之一即是国际关系的参与主

体经由国际法律标准的调整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种自然逻辑

的应用。国际法关于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分派方式关于非国家

实体的国际法律人格也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意义。以个人在国际人权法

领域的国际法律人格状况为例: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和第二公约都规

定了个人的各类人权,但权利在此处的给予是间接的,由国家直接承

担着在国内爱惜人权实现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个人是不具有在国

际层面上为其权利而以国际法主体资格行为的地位的;相反,一些国

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给予了个人救济其权利的国际诉讼机制,在此

种情形下,国家间明示或默示同意个人能够在国际人权法的实施领域

享有直接行使其权利的国际法律人格。

三、国际法的部门关系

在如此分析国际法主体的基础上,咱们能够进一步明晰国际法的

部门关系了。三国并非是依据国际法律关系参加主体的不同所做的法

律部门划分,而是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将国际法的主体“分派”到

各个部门。一样也能够大体明晰如何对国际法下一个概念了。第一,

国际法是国家间和谐意志的产物,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标准;第二,国

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形成国际法主体间的各类国际权利义务

关系;其三,国际法是由哪些法律标准组成的。

由于篇幅限制,下面就简单的说一下国际法的两类法律渊源。依

照该法律渊源是不是以国家间的意志为转移,国际法的渊源可包括不

依托国家间的意志的国际法渊源和取决于国家间意志的国际法渊源。

前者如正义、公平、人权等大体原那么、禁止反言等一样原那么和国

际强行法;后者如国际条约、国际适应、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决议,

单方许诺等。这两种渊源与规约第卅十八条有必然的对应,同时又更

全面、清楚明白。规约第三十八条的一样法律原那么、公平正义原那

么等原属于自然法学派的渊源主张在规约中取得了压制,显得条文的

规定处于模棱状态。

因此,关于什么是国际法,咱们从主体和渊源的角度都已经进行

了必然的反传统的熟悉,在此基础上给国际法一个统一和系统的概念,

以消弭三国间的区分所带来的些许混乱将是瓜熟蒂落的了。

参考文献:

[1]赵建文.国际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2000,(11)

[2]罗国强.国际法本体论[M].法律出版社,2020,(10)

[3]万鄂湘,王贵国等.国际法:领会与构建—迈克尔赖斯曼论文

集[C].法律出版社.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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