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霖[1];杨建灵[2]
作者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2]北京大学
出版物刊名:新疆社会科学
页码:98-101页
主题词: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权利民事主体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行政诉
讼主体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摘要:<正>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相比较,有其自身的属性。准确
认识民事诉讼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1众所周知,欲开始民事诉讼程
序,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必须具备法定的属性。只有具备了特定的
条件,方可符合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准确而言,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者,则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
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被他人起诉,进入到民事
诉讼程序中的人,方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由此可见,一切具体的民事诉讼都有其特定的民事诉
讼主体。可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既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也不是由人民法院任意指
定的。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可成为某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格主体。这就是民事诉讼
主体的特定性(或是确定性)。民事诉讼主体的另一个特征就是选择性。这里所说的选择性不是
没有限制的任意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8:0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38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