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点[法律责任的减轻
与免除]
导语:2011年考点[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综合的考点比较
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
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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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以存在
法律责任为前提,(单选)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
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规定,违法
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主要有:
(1)时效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
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的已过追
诉时效(如:死刑20年)和中的已过诉讼时效(一般时效两年,
人身伤害时效一年),都属于时效免责的情况。
(2)不诉免责。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就属于不诉免责的情况。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须
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责。即刑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
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补救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
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
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5)协议或议定免责。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经协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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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8:03: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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