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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
关于工程施工分的定义,根据建设部(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分包管理办法》所给出的“官方定义”可知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
活动。”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
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
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
人)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
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
包人)完成的活动。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施工分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合法的分包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
成。”
符合法定程序的施工分包是社会化生产的内在需求和必然产物,如此将有利于各尽其
责、物尽所用,更有利于优化整合社会资源配置,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如约履行。同
时,我们更应当认识到,工程分包行为实际上也起到了分摊降低总承包合同的履行风险,
缓解总承包方的施工压力。追根溯源,合法的施工分包行为最终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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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总承包方,普通的老百姓和消费者也会从中获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随之加入WTO之后,尤其是2008奥运会的成
功申办,国家对各行各业的发展需求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国家对
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尤为突出。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监理不力,直接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
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首先,我们应但确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可知:“本
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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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那么,违法分包行为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一)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的刑法典虽未对违反法定程序分包做出明确规定,但对违法分包若造成重大
损失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该法第137条规定:“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
故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跟据相关统计显
示,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以及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约81%;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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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
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行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这里所指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
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罪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
是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的重大
安全事故所持的心理态度。此处应当说明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在理论界是存在一
定争议的,有的学真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
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的学者认为本罪表现为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是指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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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
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行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
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
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
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
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三)民事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
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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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
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
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
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
任。”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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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做一个极具个人化的总结,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蓬勃发展,建设规模与日俱
增,整个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的同时,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
日益突出,此时,就更应当强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工程分包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加大威
慑力和震撼力。
公平、公正是经过千年沉淀下来的基本法则,承望建筑行业的各方主体能够严格遵循
法律的规定,法律享受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障建筑行业的团结,
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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