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
讲义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第一章民法通则
本章内容变化较大。
本章原来题量不大,分值不多,没有出过综合分析题。但今年新增了些
内容,将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放在了该章,命题分值会有所上升。
近四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统计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年份
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比例
2006
2007
2008
2009
6
7
6
3
6
7
6
3
6
2
3
4
12
4
6
8
12
9
9
7
1812.9%
117.9%
128.6%
综合题合计
一、自然人【熟悉】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熟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17.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
为以下三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完全
16周岁以上不满18
民事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行为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能力
生活来源的;
民事限制
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行为民事
年人、
能力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本章近三年考点归纳
单项法人的住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共同责任;合伙财
选择产的出质;退伙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普通
题
多项
2007选择复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
题
综合
分析
题
单项法律行为的类别;无权代理的效力;法律行为的分类;
选择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合
合伙人的范围
能力
行为的精神病人;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
不满10周岁的未成
题
多项
伙企业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事行
年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合伙企业法的有限
为能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力
的精神病人
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2008选择
合伙人;
题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综合
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
分析
张以上行为无效。
题
单项
合伙企业竞业禁止业务;合伙企业一致表决事项;合伙
选择
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题
多项
不当得利;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普通
2009选择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题
综合
分析
题
第一节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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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注意二者混在一起
进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
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
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户
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
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
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合伙协合伙人在①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
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议未约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
院治病的除外。定合伙伙,但应当②提前30日通知其他
除名退伙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
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
经其他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
合伙人
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
一致同
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
意
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
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退伙的效力。退伙具有以下效力:
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Ⅰ)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
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
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Ⅲ)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
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专门规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
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
(三)有限合伙企业【掌握】
除《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外,有限合伙企业及其
合伙人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
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4)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
3.公民由其户籍所期限合伙人。
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
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
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
地为住所。
(三)监护
1.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监护
人的设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
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
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
能力的,由祖父母、外
祖父母、
法定退伙
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
执行。
注意: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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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
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
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
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的当然退伙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
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
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熟悉】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
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
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
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
知和公告债权人。
2.合伙企业的清算
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
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
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
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①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
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了解】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一)概念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
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行为。对这一概念应做如下理解: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要件
当事人
成立要件一般要件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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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特殊要件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般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生效要件
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要件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
一、代理概述【熟悉】
二、分类【熟悉】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
单务法律行为
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
与双务法律行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
为
为。如买卖合同。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
诺成性行为和
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
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有偿行为与无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偿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行为。欠缺给付
原因的,该分类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
有因行为与无
均为有因行为。
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
(二)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
1.再代理的特征:
票据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
的是条件。
第四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
(1)各种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
缴税、代理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3)代理诉讼。
2.不适用代理的事项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
(2)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加工承揽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
二、代理的分类【熟悉】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
(1)在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仍是被
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形式【熟悉】
(2)再代理权不是由原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
口头形式包括面对面交谈与打电话
一般
书面
合同形式、信函形式、传真形式、电报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等,通常要求在书面上由行为人
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2.再代理的限制(重点)
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再代理。但下
列情况例外:
(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任的;
(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
一般认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
视听资料形
者有其他证据,方可认为有效。
式
沉默: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作为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
的方式。
推定:以当事人积极的行动来推定。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掌握】
五、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掌握】
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三、代理权【掌握】
(一)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代理权滥用的类型: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
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
形式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书面形式
特殊
为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
书面
等。
形式
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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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指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
受损的行为。
(二)代理关系的消灭
法定代理或者
委托代理消灭的原因指定代理的消
灭原
(1).被代理
人取得或者恢
复民事行为能
力。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或者代理人死
(3)代理人死亡。
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丧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失民事行为能
注意: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当终止,但
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
(4)指定代理
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
的人民法院或
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
者指定机关取
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
消指定。
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
(5)由其他原
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因引起的被代
该节内容是以往教材债权、人身权以及民事责任的整合结果。在以往的
考试中,考点集中在债的分类上。
一、民事权利【熟悉】
(一)债的分类
意定债的发生以及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
之债由意思为决定的如合同之债。
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
法定
意思决定
之债
之债、侵权之债等。
特定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
物之
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
债
不同
种类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为特定物之
物之
债
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单一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
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之债
多数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一方
人之
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债
按份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一定
定的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
债的发生以及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
理人和代理人
之间的监护关
系消灭。
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
之债的份额现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有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
连带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
及相互间的关系
之债方多数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债的发生原因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掌握】
债发生的原因
本质
无权代理
均是无权代理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
表面有致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
表现形式权和代理权终止而实
人已获授权的表象
施“代理”行为
(5)不当得利(2009年多项选择第42题)
被
本人应承受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
代
法
理
律
人
后
相
果
对
人
(2)人身权的取得绝大多数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权利人的行为;
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即专属于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不能抛弃,也不能被剥夺,随出生而享有,因死亡而终止。
2.人身权的主要类型
催告权与撤销权
张表见代理。
(1)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体现人的精神和文化属性。
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
其特征:
人身权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追认权与拒绝权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承受责任
(三)人身权
(6)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法定之债
(3)单独的行为。如遗赠、设立幸运奖等
表见代理
(1)合同
均是无权代理
(2)缔约上的过失
意定之债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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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专有
(2)姓名权和名称权。前者属于自然人,后者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3)肖像权。自然人专有
(4)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
(5)荣誉权。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
(6)隐私权。自然人专有
二、民事责任【熟悉】
同
一般了解即可。
间
除斥期
间
诉讼时
定
期间届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法律效力不
效
同
除斥期
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
间
诉讼时
法律援用不
效
期间届满,只有义务人主张时,法院才可援
用
期间届满,法院依职权援用
(二)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该节变化很大。
一、诉讼时效【掌握】
(一)诉讼时效概述
1.诉讼时效的效力(重点)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
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重点)
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未授权给国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
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
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又有不同。
诉讼时
适用于请求权
适用对象不
效
同
除斥期
适用于形成权
间
诉讼时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起算时间不
效
同
除斥期
间
诉讼时
期间性质不
效
同
除斥期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
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
起算
(1)对于依据《合同法》61、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
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单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
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3.对于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合同
被撤销之日起算。
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
之日起计算。
2.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重点)。
最长
1.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的诉
20年2.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讼时
3.其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秩序
效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1.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
短期
特殊诉讼
分类
普通
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
诉讼
诉讼时效。2年
时效
(1)身体受到伤
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收到侵害之
合格的商品未声日起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
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
起算
诉讼时效明的;
时效(1(3)延付或拒付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
年)租金的;(4)寄推断他已经知道。
存财物被丢失或
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
4年同和技术进出口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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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因管理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缠身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
讼时效,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6.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
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
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1.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累计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
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提起诉讼
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具有同提起诉讼同等的
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其起算时间:
(1)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
口头起诉之日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
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
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
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
当事人的;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
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
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
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
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意: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
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
法通则第140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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