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不包括义务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
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同点:(1)
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
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I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
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I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
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社团
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
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特别
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
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
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
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I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一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I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
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
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
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
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
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l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体现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责任是不
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对权利的救济和法律强制性、制裁性的特点
(三)法律行为
l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产生法定效果,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法律行为产生意定效果,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客观性;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
l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非产生行为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区别,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相类似,故类推适用(准用)法律行为规则。
l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行为人想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以外的行为,
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任何意思。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效力的约束);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给付
者和受领者)均不具有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或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
l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的再划分)的区别:
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产生给付义务效果;处分行为产生直接的权利变动效果。
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负担行为的客体不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
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要求不同。处分行为的主体须有处分权。
是否要求公示不同。处分行为须公示才生效;负担行为一般不予以公示。
l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当事人对与其相对的他方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
果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
两种行为存在并存关系(两行为基于同一客体并存)与非并存关系。
并存关系:(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有效;(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无效;(3)负担行
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4)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或有效或无效
非并存关系:(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
l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无法预知、将来可能发生、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并由当事人自行选定的合法事实。
(身份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期限是可知的、确定的、一定会到来的事实。
(四)代理
l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制度功能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赋予了第三人可利用的救济措施;表见代
理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不同。主要区别于被代理人有或无可归责性。
法律效力不同。狭义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
责任。
I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则有代理权。
表现形式不同。滥用代理权有自己代理(非经本人同意)、双方代理(非经双方本人同意)代理
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
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不同。真正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有效);滥用代理权或无效、或可撤销、或
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
I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名义”不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
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行为内容不同。无权代理为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可为事实行为,也可为法律行为。另外,合同的
主体、相对人是否有过失(此处仅指真正无权代理)也不同。
(五)诉讼时效
I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区别:
引起的原因不同。中止是客观原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断是主观原因(权利人提起诉讼
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
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计算不同。中止继续算;中断重新算。
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候。
I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的权利不同。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制度价值不同。诉讼时效尊重新秩序;除斥期间维持原来的法律关系,最快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
系。
期间届满后的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
时效可以延长、中止、中断;除斥期间不可变。
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大容忍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单行法的规定起算);除斥期间从行为成立、可提出形成权时起算
(特殊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
适用要件不同。诉讼时效以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连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除斥期间以形成权的
存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7:17: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38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