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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
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
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
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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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
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
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
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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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
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
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
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
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
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
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
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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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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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7:03: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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