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陶王”案看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4-11-14 23:59: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汉班托塔港)

从“陶王”案看悬赏广告的构成要

摘要:悬赏广告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大量

存在,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其性质及构成要

件进行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

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导致

了悬赏广告在法律适用和裁判上的不统一。

一旦出现有关悬赏广告的纠纷,往往导致相

关各方的无所适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

种无所适从不仅仅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在专

业的法律人士中也存在着这种问题。因此明

确悬赏广告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解决相关

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法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

《乡约》栏目播出了一期名为《土与火的传

奇》的访谈节目。节目中,素有“世界陶王”、

“陶艺狂人”之称的大连陶艺家邢良坤当

众展示了一件精美的陶艺作品——“五层

吊球”,并夸口说,五层吊球制作10年来,

没有一个人能够破解,为“世界之谜”。如

果有人仿造出来,他的三层面积约有2000

平方米的陶艺研究所大楼,包括里面的所有

资产都送给他。河南陶艺爱好者孙震看过电

视节目后,决意挑战难题,破解所谓的“世

界之谜”。2007年年初,孙震终于成功仿造

出了一个五层吊球。但是该作品并未得到邢

良坤的认可。孙震于6月8日向洛阳市涧西

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

认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制作悬赏广告合

同”成立并生效,同时承担自己因本案支出

的合理费用8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洛阳

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孙震

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

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2悬赏广告的概念及相关学说

1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考古工作者曾发

现一份古埃及奴隶主悬赏寻逃跑奴隶的

告示,据今已有四、五千年,我国史书也有

战国时商鞅悬赏徙木以立信的记载,《吕氏

春秋》千金求易一字之典故也为史书所记载。

时至今日,悬赏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典型的

如公安部发布的悬赏通缉令;社会团体发布

的有奖征文、有奖征集广告创意以及个人发

布的寻人启事、寻物启事等等。悬赏广告有

助于表意人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社会生活

中的各种问题。悬赏广告已愈来愈成为社会

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对于悬赏广告己有明确规定。尽管悬赏广

告在我国已随处可见,但我国法律至今尚无

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处理相关诉讼纠纷时,

往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求

助于比较模糊的原则性法律规定,面对同一

类型的纠纷,审判机关有时依据《合同法》

的一般规定来处理,有时依据《民法通则》

中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

般规范进行调整。这些规范缺乏具体的可操

作性,运用起来显得粗疏而模糊,并且由于

法官对于原则性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导

致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判决,严重影响

了人们对于行为法律后果的合理的预期和

司法裁判所必需的一致性。

目前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主要

有以下几种观点:王泽鉴认为“悬赏广告是

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

酬”。王家福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

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

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

思表示行为。”史尚宽认为“悬赏广告,谓

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

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

酬之义务。”2相关学说

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理论大致有

“单方法律行为说”“合同说”以及“折

中说”三种。

单方行为说又称单独行为说,主要认为,

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因单

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行为人完成一定

的行为并不是对悬赏广告的承诺,而是悬赏

广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所以,悬赏广告

是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条件的单方法

律行为。

合同说又称契约说、要约说,主要认为,

悬赏广告悬赏声明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

对象所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

合同关系,行为人依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

折衷说认为,悬赏广告兼具单独行为与

契约行为两种性质,应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

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

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

3各国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1大陆法系

悬赏广告的的法律性质之争主要集中

于大陆法系国家。采单独行为说的包括德国、

意大利,《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

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

生结果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

付报酬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989

条规定“向公众作出向处于特定情况下之

人或者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以给付的允诺,一

经向公众作出立即受到约束。”2英美法系

由于英美法系当中并不存在如同大陆

法系中经高度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故

在英美法系不存在有关单独法律行为与合

同之论争。在英美法系合同法理论中,认为

悬赏广告是一种单诺合同即通过一方的允

诺和另一方的行为成立的合同,当单诺合同

的承诺人知道要约的存在并作出所要求的

行为后,即与要约人之间成立了合同但是承

诺人不知道单诺合同要约存在的情况下作

出行动,则不存在合同。承诺人因此无权要

求表意人支付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报酬。3我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虽然没有明确规

定,但因悬赏广告而引起的诉讼时有发生,

也出现了一些关于悬赏广告纠纷的判例。从

的相关判例和公报中分析,作

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倾向

于采用合同说。从本案的一审判决来看,审

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明显是采用了合同说。

4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单方法律行为说、折中说还是合

同说,或者是各国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都明确了一点即悬赏广告系行为人的一种

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

人发出的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

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者一系列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7:01: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37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的行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