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受贵办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就贵办提供的《XX线XX至XX段升级改造工程
XX段PPP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合同》的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5、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
113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
(2015)21号】。
9、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
府发(2015)45号】。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原则。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审慎、敬业的态度,
按照律师行业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项目合同签约主体。
《项目合同》中,甲方为XX市XX区交通运输局,经XX市XX区人民政府授权为项目
实施机构(目前无XX市XX区政府授权书),具有XX线XX至XX段升级改造工程XX段PPP
建设项目的XX签约、履约资格。乙方为XX线XX至XX段升级改造工程XX段PPP建设项目
中标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市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XX市XX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
司”的规定,甲乙双方是《项目合同》签约、履约的适格主体。
四、特许经营期限。
《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特许经营期共15年(包含建设期2年),运营维护期13年。
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
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五、回报机制。
经审查,项目回报中确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政府付费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
付方式的付费机制,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
知》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
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目前无XX市XX区人大常
委会将服务费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的相关决议)。
六、项目移交及退出机制
《项目合同》第51条、第52条、第56条、第57条约定了项目移交范围、程序、标
准、费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第三十
二条“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
政府应组织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
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项“政府与社会资本
合作期满后,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移交资产的性能测试、资产评估、
资产交割和登记入账、财务报告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移交”,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PPP运
作模式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退出机制或项目移交方案,该《项目合同》中,关于项目移交和
退出的内容明确,合法。
七、风险防范和分配
《项目合同》第60条、第61条中关于风险分配的约定细化,能够体现出“融资、建设、
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政治、社会稳定、不可预测的法律变更风险等由政
府承担,符合《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
见》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化的内容,对于风险的应对和承担方式也作了明确说明。但其中缺少
了“风险防范机制”相应的内容模块,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
投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健全商业风险防范机制的相关内容。
八、《项目合同》的公众监督。
《项目合同》第29条约定了甲方的监督和介入权,第45条约定了公众监督,符合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和《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九、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系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项目合同》关于
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较为具体和详细,可作为执行依据。
十、其他。
1、《项目合同》草案目前存在目录指定章节与实际章节不一致、少数文案有个别错别字
等瑕疵,为避免可能存在的一切分歧,在签订该《项目合同》过程中应反复校对,修正以上
文字瑕疵。
2、因涉及人工单价的调整,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川交函
(2008)412号文应作为《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3、《项目合同》第49条第(6)款设置了XX市XX区财政局的付款时间义务,因此,
XX区财政局应予以确认。
十一、综合评价。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项目合同》签约主体适格,内容总体上符合国家、地方及相
关职能部门关于PPP项目的法律及政策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之规定,应在完善和补充相关内容后,再予以签订。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贵办及项目相关部门参考,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
露。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6:4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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