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现按下列第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
甲方单位(章):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规定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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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规定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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