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老实信誉原那么

更新时间:2024-11-15 11:57: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玻尿酸隆鼻失败)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老实信誉原那么

[论文摘要]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

司法制度的改革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轻忽的作

用。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老实信誉原那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

简单的论述。第一,论述了老实信誉原那么的概念及渊源,关于老实

信誉原那么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概念。而我国

老实信誉原那么,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

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需公正、老实、善意。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老实

信誉原那么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瑞士民法典第

一确立了老实信誉作为民法典一样性条款。第二,论述了老实信誉原

那么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明白得老实信誉在民事诉讼中

的作用。(1)对自由心证的操纵。(2)对自由裁量的操纵。(3)对当

事人不本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操纵。最后,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老实信誉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

(1)从老实信誉原那么使公法与私法彼此弥补彼此趋同。在民事诉讼

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

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类权利彼此制约;(2)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

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老实信誉原那么与诉讼

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老实信誉原那么的需要。(4)从民

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专门大程度上依托与老实信誉原那么的利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

两方面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老实信誉原那么,存在

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以说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老实信誉原那么

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老实信誉原那么作为民法中大体原那么,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老实信誉

原那么是不是是民事诉讼法的大体原那么曾一度通过猛烈的争辩并确

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和诉

讼观念、程序理念的转变,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切,老实信誉

原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加倍具体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

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老实信誉原那么。

关键词:老实信誉民事诉讼作用制约

一、老实信誉原那么的概念及渊源

老实信誉,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老实;信,即守许诺讲信誉。老实

信誉原那么是民法中的大体原那么,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誉,

格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

在英美法系,老实信誉是指:为当事人在为或不为必然的行为时,在

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可不能给他人造成

损害。在德国法学中,老实信誉是指:当事人应当依照相对方在一样

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期待实实施为。实信誉原那么是一样性限制性条款,

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一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

罗马法准那么是“老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近代民法由于

过去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了老实信誉的最大体的价值,

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老实原那么的适用。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老实信誉

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

规定:“不管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该原那么

第一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尔后渐渐扩

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大体原那么。《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都

有将老实信誉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瑞士民法典第一确立了

老实信誉作为民法典一样条款,而再也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瑞士

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都必需老实信誉地行使和并履行义务。”尔

后,许多国家立法或判例也纷纷将老实信誉确立为民法一样条款。如

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老实信誉是民法的最高条款。在我国民法学者以为,

老实信誉原那么第一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那么,固守诺

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30年代以前,

老实信誉原那么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信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进

入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

老实信誉原那么的存在空间取得前所未有的拓宽。老实信誉原那么对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加倍显著的阻碍,并慢慢在民事诉讼领

域立足进展起来。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其《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中亦

把老实信誉原那么列为民事诉讼法的大体原那么之一,并做了如下概

念:老实信誉原那么,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

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需公正、老实、善意。为老实信誉原那么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确立了理论依据。

二、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实践需要

在西方国家,不管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多数承认老实信誉原那么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切和司法制度的

进一步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很多学者提出要将老实信誉原那么

引入民事诉讼中,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可是不可否定的

是,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起来愈来愈大的作用。(一)老实

信誉原那么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表此刻以下几点:(1)对法官

的自由心证权利进行有效的操纵。现代司法其实确实是抽象的法律条

文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的结合,应该以是查明案件事实真像为前题条件

的。关于每一路案件,案件只要一经发生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成了过去,

就不可能再重现了,这时法官只能凭借两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

老实信誉那个规那么来推断案件事实,也确实是说作为法官必需依照

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的法律方式,逻辑规律来决定那些是有效

的证据,只能如此才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接

近案件事实,才能成为确信适用具体的法律的基础。(2)对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利进行有效的操纵。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涵

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又是不许诺常常改变。在法律规定

不具体、不足或规定不清时,就要求法官必需从立法的宗旨动身,以

仁慈老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合理地解决纠纷,以确保法律的公

正性。(3)对当事人不正本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

的操纵。消极的履行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在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时承认有

真实的陈述以达到对自己有利条件。法官一经发觉就要对其陈述作出

撤消作为合法的证据利用,以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二)在民事诉

讼中以证明信誉原那么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1)、在民事诉讼中

确信老实信誉原那么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我国的民事

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探讨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是成立高效、

民主、公正的怀法机制。我国民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

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

的新型诉讼、审判模式。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切,由

于更强调充分保障两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当事人在程序中

的自主权和以往相较明显扩大,因此在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性也大大

提高,对此就加倍需要用老实信誉原那么来制约。(2)、在实际诉讼中,

确实有大量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需要以老实信誉原那么来制约。诉

讼当事人有老实的提供案件证据的诉讼行为,有老实的供述案件事实

通过的诉讼义务,不得利用行贿法官的手腕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也加倍要求法官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

德来约束自己,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公正执法以确保诉讼

案件实现公正、效率、效益。(3)、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司法资源相对

有限的社会现实也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老实信誉原那么。随着我国

经济的进展,要令人们在商品互换中、债权债务的行使中、合同的履

行中等社会经济关系中不做不讹诈、不弄虚作假、不擅自撕毁合一样

违法违约行为标准经济活动。将老实信誉原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律条

款加以规定,使经济关系运行加倍正常化、标准化、法制化就也显得

更为迫切。

三、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老实信誉原那么的法理依据及其制约作用

(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老实信誉原那么之法理依据

一、老实信誉原那么使公法与私法彼此弥补、彼此趋同。诉讼法作为

公与私法有着严格的不同,因此作为私法领域中重要的原那么之一的

老实信誉原那么是不能适用于作为公法的诉讼法中的。可是随着社会

的进展在司法领域国家干与的进一步扩大,私法与公法之间彼此融合、

彼此渗透。将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助于公法与私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彼此弥补。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标准法院与

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

标准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

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标准,和作出的有关民事

诉讼的标准性文件。[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的方式介入民事纠

纷,并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权威性的、最终

判定的法律。由于国家的介入,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完全变成了由国

家进行的公法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能在法院和当事人及其它诉

讼参与人之间形成,而且他们之间的诉讼关系只能由民事诉讼法来调

整,它属于在公法领域内。可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以公

法形式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加倍有必要以私法的理念和原那么

来制约和约束他们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乃至约束他们与法

院之间的诉讼关系。将私法所采纳的老实信誉原那么引入公法领域,

老实信誉原那么要求法院诉讼活动中不能无穷止的利用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以老实的、善意的心态来对待两边当事

人。这就加倍表现了老实信誉原那么的必要性。在那个意义上,老实

信誉原那么为法院依职权干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与依

据。

2.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有效的衔接。老实信誉原那么在私法领域,尤

其是在民法的债权领域称之为“帝王条款”具有着很高的地位,是民

法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所作出的最大体要求。而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

于确信并实现民法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据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老实信誉原那么在实体法上大体内容是“任何人都必需老实、

信誉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这项内容反映在诉讼上确实是要求

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不得

滥用诉讼权利。因此,把民事实体法中的老实信誉原那么适用于民事

诉讼法,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确认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使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结合。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那么》

中明确规定了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若是不确立老实信誉原

那么会直接阻碍了《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和其在社会生活中应起的实

际效用的发挥;也有可能助长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弄虚作假的不良风

气,以致于法院不能不花费更多的时刻和精力去查证当事人的陈述及

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使案件久拖难决,无益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

切开展。3、从老实信誉原那么与诉讼模式的关系来看,主观上有

确立老实信誉原那么的要求。一方面,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既是

事实的审判者,又是适用者,其自由的裁量的权限较大,因此有必要

将老实信誉原那么引入审判中对法官进行制约。另一方面,在大陆法

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较重,当事人诉讼权利较为平

淡,因此这些国家的诉讼程序中存在着很多的用于法官裁判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的规那么和当事人承担诉讼道德方面的义务。同时法官主

导诉讼也使得法官以老实信誉原那么干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较为可

行。

4、从民事诉讼的价值方面来看,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正、效率和

效益。

老实信誉原那么就集中表现了诉讼公正的这种大体要求。在我国历史

上的审判制度,就十分注重对司法进行监督,设立御史制度,监督百

官。也设立监督审判官史,并实行“三司会审”制度。正是这种监督

制度使得老实信誉得以保证,也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对效率、效益

价值目标的追求事实上好是综合衡量当事人两边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口

语社会利益的结果,也是老实信誉原那么的应然要求。

(二)、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制约作用。

老实信誉原那么是一样性条款,需要有个遵循适用某种行为是不是违

背老实信誉的具体的主观的标准,以幸免法官裁量和当事人行为的任

意性。对老实信誉原那么的制约性表现进行分析也是对该原那么具体

化的进程。民事诉讼老实信誉原那么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

审判行为二方面的制约。

一、老实信誉原那么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制约

在民事诉讼中最初表现老实信誉原那么是“真实义务”的规定,真实

义务事实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因此老实信誉原那么第一表

现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约,这是因为,老实信誉原那么不可是用

于平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在于其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

损害到第三人和社会利益,必需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来行使

自己的权利。这种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关于诉讼机制的和谐运

行尤其有着重要的意义。将诚信原那么引入到民事诉讼领域这一主张

近来取得了愈来愈多的学者的赞同。[3]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行为。即要求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故意拖延或取得确信裁决,如滥用回避请求权,故意多次宴请审判人

员回避的达拖延诉讼之目的的,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老实信誉对滥用民

事诉讼权利进行制约的规定各国有所不同,例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

第2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老实信誉为之。在大陆法系

国家,禁止权利的滥用被看做是老实信誉原那么的首其自然的内容,

因为它直接表现了老实信誉原那么中坚持做到维持当事人两边利益和

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稳的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虽未直接在诉

讼立法中规定老实信誉原那么,但诉讼规那么和相关判例中都表现了

老实信誉的理念和精神。任何一种权利,包括诉讼权利,不仅关系到

权利人的各方利益,而且涉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

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必需老实地、善意地进行行使其职责,坚决不许诺

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若是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话,这就

明显违抗了老实作用原那么,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当事人没必要要的损

失,同时增加了法院没必要要的负担,还会引发诉讼程序的加倍复杂

化和诉讼时刻迟延。

(2)、禁止不合法的诉讼行为。也确实是说当事人不得以不合法的手

腕造就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如窜改案件发生地手腕骗取审判管辖;

为取得竞标标的以污告的方式歹意对他人提起诉讼,故意造成财产可

能被转移的假象以取得财产保全等等。若是对当事人这些不合法的手

腕不加以制约,就很显然地违抗诉讼的目的,不能真正表现民事诉讼

的价值即:公正、效率及效益。那么,这时使老实信誉原那么,确实

是避免这些不合法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以确保诉讼行为的正确行使。

(3)、禁止伪证。确实是要求当事人不能够利用不合法的手腕让证人

作伪证和自己提供虚假的证据的行为。做伪证的行为本身属于违背老

实信誉原那么的表现。若是当事人以要挟、要挟的方式等手腕使当事

人作出虚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词或自己提供虚假的书证、物证、视

听材料和陈述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阻碍案件的公正审理。或,当

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不能实事求是,只承认对自己有利的

陈述,否定对自己无利的陈述,作虚假的承认。法院一经发觉当事人

所承认的事实不存在或不虚假时,应当否定当事人承认的陈述的法律

效劳。

(4)、禁反言。确实是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故意作出倒置事实语不管

次作彼此矛盾的陈述。何为“反言”,确实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

自己的利益而对事实进行歪曲,然后又为自己的利益再将已经被歪曲

的事实进行纠正;或事前做出许诺,然后为了自己的利益又进行反悔。

关于这种不正义的行为,法律应当对行为人作出处惩性的裁决。而老

实信誉原那么正是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需符合法律的规

定和大体的道德标准,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应当老

实,不该该是为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禁止诉讼突袭行为。若是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行为即采纳隐蔽

的诉讼证据向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突然攻击,使该当事人没有进行防御

的机遇而在诉讼中处于劣势,这是最明显的缺乏诚意的诉讼行为,应

依照老实信誉原那么予以制止。

二、老实信誉原那么对法院的审判行为的制约

老实信誉原那么一方面给予了法官必然的司法裁量权,同时又是对其

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制约。老实信誉原那么要求法院(法官)在审理民

事案件中应当公正、合理、老实、善意。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是事实的审理者、法

律的适用者、程序的指挥者,有时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一一予以

规定,在诉讼程序具体如何适用法律需由法官依如实际自由裁量,这

确实是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得违抗了老实信誉原那

么。若是法官滥用该权利,同意吃请、送礼使其在诉讼中不能维持中

立性,成心偏袒一方当事人,如在证据的取取得成心偏袒,造成一方

举证责任失衡;取告捷诉从使其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定,阻碍司法的权

威性。

(2)、判定证据方面的老实信誉的要求。法官在判定证据时,应当坚

持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公平地对待两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不得收受

行贿、同意当事人吃请只搜集有利于其中一方的证据。而应当关于两

边提出的证据应一视同仁,只若是真实的都应作为裁判的证据;在判

定证据证明程序时,加倍要坚持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3)、禁止突袭裁判。确实是说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尊

重两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的机遇,不

能不听述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照所搜集的证据资料、违背程序实

施突袭性裁判。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行使处于劣势,不能取得当

事人的信服。使得案件的审理不能表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将老实信誉原那么作为诉讼法大体指导原那么

规定在诉讼法中,或将老实信誉原那么精神具体化、条文化,将诚信

原那么作为判定某种诉讼行为是不是有效、合法的具体标准。因此我

国应从诉讼立法上明确老实信誉原那么并

进一步将老实信誉原那么在诉讼立法中具体化。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

一些非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利用我国在经济治理工作中的某些缺点,

利用各类手腕进行投机倒把,弄虚作假,讹诈和欺骗,牟取暴利的非

法活动或财迷心窍,不讲信誉,擅自撕毁合一样,这些非法行为严峻

干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进展。这就加

倍要求把作为道德标准的老实信誉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使老实信誉

对人们行为具有实际的约束力,从而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随着我

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成立和经济全世界化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我国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在民事诉讼中确

立老实信誉原那么,正是适应现时期司法改革实践需要。也是实现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需要。

参考资料:

[1]梁慧星著:《民法说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1

[2]陈桂明、刘芝祥著:《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版,第

3页、第4页

[3]江伟等著:《民事诉讼法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2页、223页

刘军荣著:《老实信誉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载《法学研究》

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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