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监理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
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
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
248号)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工
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等相关文件;委托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
及其他相关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委托人提岀额外条件且委托人不能接受的
2、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委托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3、监理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使委托人不能按期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监理人违约行为,使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5、监理人将监理项目转让或分包其他监理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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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导致监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
2、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
号
1
2
3
4
5
资料名称
实施方案
施工合同文件
施工招标文件
施工图纸
施工投标文件
份
数
1
1
1
1
1
提供时间
监理合同生效后7天内
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
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
按供图计划提供
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
收回时间
监理期满后7天内
监理期满后7天内
监理期满后7天内
监理期满后7天内
监理期满后7天内
保存和保密要求
不得复制和转让第三方
不得复制和转让第三方
不得复制和转让第三方
不得复制和转让第三方
不得复制和转让第三方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_7_天;紧急事项天;变更文件_7_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第十七条删除本条全文,并代之以:监理人应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
任险,其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双方协商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_7_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在收到委托人的进场通知
后_7_天内进驻现场。
第二十三条本条补充:监理人应严格执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书中的有关
规定。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监理人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重要
部位。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监理人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并经委托人认可的关键工序。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36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
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支付时间为:
在合同书签订后21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正常服务酬金10%的首付款;监理服务
过程中,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按照监理项目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的比例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至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酬金。
二、支付方式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计取;
二、支付方式为:双方协商确定;
三、支付时间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补充:在本工程批准的监理费范围内调整。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与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天津仲裁委员会。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无。
按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
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
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
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
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
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书面通知。
48小时内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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