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信托的效力
案例1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案
2002年,被告宋振强委托中介公司
在代理购房的事务过程中,与原告潘喆
协商一致,征得潘喆的同意,并取得潘
喆的身份证,以潘喆的名义购买了位于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10号楼
1206室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
房,建筑面积106.67平方米,总价款
282676元,交付期限为2002年4月21
日。2002年4月9日,宋振强又以潘喆
(借款人)的名义向银行借款22万元,
用于购买上述房屋。于2004年2月24
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
权人为潘喆。潘喆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
用。房屋交付后,宋振强在该房内居住。
2007年1月,潘喆向法院起诉,要
求判令宋振强向其腾退北京市昌平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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