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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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申请书
小学校县人民法院:
我与曾xx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依
据本人的申请,你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
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得知被
执行人与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你
院判决。依据(2008)x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该公
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被执行人曾xx货款
82000元;赔偿拒绝向被执行人曾xx供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54000元,两项共计136000元。据此,被执行人对该公司
享有到期债权136000。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
的合法债权,特请求贵院依据《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
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
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
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
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强制执
行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6000元。
申请人:
年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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