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有哪些流程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的通常方式和手腕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誉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
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形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
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誉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
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方法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
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
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
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誉合作社等办理冻结
手续,不然,超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信誉合作社等单位,将作
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方
法。划拨存款能够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能够不经冻结而
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方法时,可直接向银行
营业所、储蓄所及信誉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
同意。外地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居处地、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誉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
不需经本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转办手续。本地银行、信誉合作
社必需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
由拒绝和敷衍。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予以,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
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
知履行法律文书确信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眷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看
成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
信誉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需办理。”在执行实
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常常利用
的一种执行方法。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方法,
扣留是临时性方法,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
在原先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
履行义务。如超过时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
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
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财
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
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当场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置的
执行方法。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布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
价钱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
偿债务的方法。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
财产的,能够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能够由人民法院直接变
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钱问题征求物价
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钱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
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终止执
行程序。
四、搜寻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进程中,还会显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超期不履行
法律文书确信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
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形,《民事诉讼
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信
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寻令,对被执行
人及其居处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
在搜寻中,如发觉有应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时,执行
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若是来不
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
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
单据。
人民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应由法院执行的
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执行人员
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两边当事人
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
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肯当
面交付的,也能够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
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之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
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
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
以,还能够向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
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
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
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
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补偿。拒不补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
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单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衡宇或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衡宇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
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衡宇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衡宇
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方法。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方法,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
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
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
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
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
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裁决、裁定和其他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
之日止。另一种情形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
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
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
履行金的数额能够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形另行决
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
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信的义务外,并应通知
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方法
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份,也有对被申请执行
人制裁的部份。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
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能够向有关单位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需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
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
权凭证。在执行进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
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完全完成执行任务。人民
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
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2:50: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18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