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更新时间:2024-11-15 11:55: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酒店退房时间)

浅谈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它具有执行的稳固性、执行的排他性、执

行的强制性,实现法律文书所确信的内容是执行中的一项重

要的任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形是复杂多样,若是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执行内容做出某些更改,就涉及到对主体

的变更与追加的各类问题。当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时,

咱们就考虑到有无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的条件。被执行的主

体有直接的主体、也有连带的主体、还有代位的主体共有三

种。直接的主体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信的被执行的当事

人。连带的主体、代位的主体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情

形发生了转变或是显现了审判程序中不曾发觉的情形,依照

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说明,应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

体。一、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

行人的公民死亡,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它组织终止,

需要执行的义务由其权利经受人履行,这就发生了变更被执

行人的问题。这是诉讼权利义务人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表

现。这种变更是随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

咱们来了解一下被执行人的变更概念及法律特殊性特点。被

执行人的变更,是指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劳的法律文书,针

对执行进程中发生直接被执行人终止或死亡和无偿付债务

能力的特殊情形,依照法定程序,更改法律文书中的舍弃义

务承担人,变更被执行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一是被执行人

的变更必需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不

发生被执行人变更的情形;二是被执行人变更的要紧缘故是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或无能力归还所欠债务的;若

是是死亡的,用及遗产归还债务。继承人未舍弃继承权的,

就成了经受人,也是在执行时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人

民法院能够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归还

债务。三是被执行人的变更必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直接被

执行人是通过审判程序来确信的,被执行人的变更也一样必

需依法定程序来进行确信的。被执行人变更的类型。依

照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变更被执行人有以下几种情形:一

是做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舍弃继承

的;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时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一、

作为被执行的法人分立、归并的,应确认分立或归并后的法

人为被执行主体。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解散、或宣告

破产的不适用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3、作为被执行

人的法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其有无权利义务经受人

来确信被执行主体是不是变更。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

更名称的;五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

律文书所确信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变更的程序。变更被

执行人,犹如审判中确认义务承担人一样,必需有必然的法

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和实践,应当按以下进行:一、

执行人员依法搜集,核定证据,证明是不是具有变更被执行

人的条件。二、组成合议庭合议,向庭长,院长汇报。

3、针对新的被执行人制作裁定书。制作裁定书是执行变更

后的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分两种情形:一是据以执行的法

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被执行人由执行庭或合议

庭进行处置,二是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是由仲裁机构作出的行

政决定书、仲裁裁定书、债权公证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需要

变更执行主体时,人民法院应退回有关机关,由制作该法律

文书的机关决定变更被执行人后,再由人民法院执行。变更

被执行人应由原仲裁机构作出。4、将变更被执行人的

裁定书别离向当事人和变更后的被执行人送达,裁定书一经

送达当即发生“法律效劳”。二、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因某种

事由发生变更后,法院可裁定变更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

的情形要紧有:一、债权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遗产治理人;二、债权人离婚的,依照离婚协议

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取得该该债权的原配偶;3、作为债

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信继受该债权全数或部份

的个人或企业;与其他个人或企业归并的,归并后存续的企

业;4、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人。可是,若是申请人

名称是在诉讼期间变更的,而在执行时期向法院提出变更申

请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审判监督程

序办理;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

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六、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

注销、撤消营业执照或歇业的,其清算义务的人,或财产代

管人或投资人;7、作为债权人的国家机关被撤销的,继续

行使其权利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继续行使的,做出撤

销决定的机关;八、执行依据中确信的债权转让,其受让人;

九、其他依法取得权利人资格的人。三、被执行主体的

追加概念及法律特点。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将与直接

被执行人相关联的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代被执行人承

担责任或履行义务。及法律特点是:一是被执行的追加必需

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没有执行的案件不能发生追加被

执行人的情形;二是追加被执行人的缘故必需是原被执行人

无力归还债务,案外人出面担保或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的;三是追加被执行人必需依法定程序进行。被执行人

追加的类型。依照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执行进程中,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作担保;二是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三是

执行特定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

定物,法院通知其交出,但拒不交出或造成该特定物毁损消

灭的。被执行人追加的程序。被执行人追加的程序与被

执行人变更程序大体相同,不同的地方是当据以执行的法律

文书由仲裁机构作出时,不由该仲裁机构来追加,而应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及《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

定,由人民法院直接追加。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

际运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

题的规定》第76条、第83条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的10种情形。还有一种情形也属于这一范围,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1997〉10号批复精神,验资单位为被执行人出具虚

假的验资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需追加验资单位为被

执行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一般是通过审查企业的

性质、结构、有无归并或分立的情形和注册资金是不是到位

来确信的。若是发觉注删资金不实或有抽逃行为,被执行人

无财产清偿债务,依照〈〈规定〉〉第80条的规定,裁定

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可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1997〉10号批复精神,追加验资单位为被执行

人,使其成为连带主体。另外,对涉及联营体案件的执

行。被执行人与他人联营成立新法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

力时,不能变更新的联营体为被执行人,但对被执行人应收

益部份予以执行。对涉及分支机构案件的执行。作为被

执行的企业法人无力归还债务时,可直接执行其下属分支机

构的财产。在制作裁按时,应注意要仍以该企业法人为被执

行人,但必需注明具体执行的是下属机构的财产。对涉

及全资开办企业案件的执行。关于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企

业,不能直接裁定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被执行人投资兴办

的企业既经注册记录为企业法人,那么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治理的财产,作为投

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便能够用投资款归还投

资人的债务,也是能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归还,而不能直

接扣划。对涉及中外合伙、中外合营、独资企业案件的

执行。对这三类案件的执行,不宜直接执行该企业的财产。

能够在征得合伙方同意的情形下,转让部份或全数股权,如

合伙对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可分期分批执行被执行人从合

伙企业分得的盈利和其他收益。必要时可采取保全方法,限

制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应得部份或全数收益,同时通知有关单

位协助执行。综上所述,在执行中,变更与追加被执行

的当事人是常常有的是。由于执行案件十分复杂,因此,稳

妥慎重地采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方式,使执行工作取

得最正确的社会成效。

第1页共1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2:1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18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执行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