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
执行是法律的生命。执行也是法院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
环节,更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
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秩序。这一环
节的执法活动如果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
施主体----执行人员有很高的素质,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
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现阶段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给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素质左右着执行人员的执法
水平。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执法大环境有待改善
的情况下,培养处变不惊、有勇有谋、知识渊博、精明干练
的执行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执行人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
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这种素质体现了执行人员独
立的价值。执行人员应具备政治、心理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综
合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执行人员素质的全部
内涵。
一、优秀的执行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至上”的思想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执行人员应树立法律至
上的理念。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
的上司”。对于执行人员,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绝对的服从对
象。:当前很多执行案件是被执行人难;执行财产难寻;执
行权力受拘束;或者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
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执行不下去了。这时就需
要我们执行人员立场坚定,无所畏惧,拿起法律的武器,用
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坚决地与一切困难作斗争。我想,只
要我们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因为
客观的原因案件仍然没有执行到位,当事人也是可以理解并
且心存感激的。关键是我们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
神,要有一种“法律至上”的思想素质,具备一种为国家、
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
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
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
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
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
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
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
是纸上谈兵。
作为“司法先锋”的执行人员,如果没有“法律至上”
的思想素质,我们的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法院的生效法律
文书不真成了一张“白条”吗?
二、优秀的执行人员应当具有“公正、廉洁”的道德素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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