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套路贷)

更新时间:2024-11-09 00:10: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深圳推油)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其

名下的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B公司“)为掩饰,诱

使或胁迫被申请人签订“套路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

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

垒高借款金额,借助诉讼和采用胁迫申请人股东的家人方式,软硬兼

施,侵吞申请人财产;

2、被申请人C与A为夫妻关系,为A诱骗申请人签订“套路贷

“协议提供帮助,铺路搭桥,并利用股东身份擅自出卖公司房产,获

取个人收益,侵占公司资金,用以贿赂法官;

3、被申请人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和债权转让之

名,诱骗申请人签订“套路贷“协议,并利用诉讼的方式,勾结亳州

市法院,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关系往来,使其枉法裁断,侵吞申请人

公司财产。

4、被申请人E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也是B公司股东之一,非

法套取该金融机构贷款,再非法转贷他人,为A的“套路贷“提供资

金来源,谋取巨额私人收益,严重渎职,危害金融安全。

申请请求:

1、被申请人A及其名下的B公司的“套路贷”涉嫌犯罪,

请求公安部门对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归还申请人钱款和名下房产,

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申请人C监守自盗,“吃里扒外”,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

涉嫌职务侵占罪,与A夫妻二人共同诱骗申请人陷入“套路贷,涉嫌

犯罪,且非法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行贿罪,请求公安部

门对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损失的财产;

3、被申请人D假借民间借贷和债权转让的名义,诱骗申请人陷

入“套路贷“,借助诉讼方式侵夺申请人财产,涉嫌犯罪,请求

公安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损失

的合法财产;

4、被申请人E作为金融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套取贷款转贷他人,

牟取个人利益,涉嫌转贷牟利罪、职务侵占罪,请求公安部门对其立

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公安局领导:

您好!

本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最近不幸遭遇“套路贷”的金融陷

阱,整日面对债台高筑,时时被胁迫讨债,导致家人人身安全不保,

巨额财产流失,苦不堪言。得知公安机关最近在严厉打击“套路贷”

等黑恶犯罪,整治我省的金融安全和秩序,故立即向贵机关提出立案

申请,控诉B公司、A、C、D和E等人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贵机关能够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本人

公司的合法财产,挽回我的损失,铲除“套路贷”的社会“毒瘤”,维

护我是金融安全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耽误您宝贵的时间,在此深

表感谢!

案件事实一:

我名下的**公司(下文简称“我公司”)于2010年成立,从事房

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合法经营。2014年底,申请人因

企业经营所需,经我公司股东C介绍(C与被申请人A系夫妻关系),

我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成《借贷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借

资金人民币12830920元,月利息为3%。随后,被申请人A即要求其

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工作、B公司股东之一的E通过银行向申请

人转款12189400元,E预先按3%月息扣除一个月借款利息384927.6

元,并同时扣除所谓的手续费,介绍费等256592.4元,比借款协议

约定的资金共少付641520元,属于典型的“砍头息”,此处有汇款凭

证为证。

2015年12月,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人A及股东D到申请人处,

提出签订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A团伙的“套路贷”的合法

掩饰,因我公司无法按原借贷协议还本付息,而A一方又步步紧逼,

这期间,我和我公司股东及家人,整天遭到电话骚扰、威胁、恐吓,

导致人身安全遭受到了极大威胁,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打击。在A这一

伙人的软硬兼施下,万般无奈,我公司和股东最终同意,于2015年

12月10日签订四方房屋买卖及债权转让协议,四方包括:A的B公

司作为甲方,**等人作为乙方,E作为丙方,我公司作为丁方(实际

上乙方、丙方都是A的“托儿”),该协议以四方之间等值的债权层层

转让,最终A的B公司取得我公司的债权,再加上我公司的股东被迫

承担保证责任。试想一下,怎么会四方之间的债权数额恰好数额一

致?!明显乙方、丙方都只是A获取我公司债权的“桥梁”。且B公

司直接将当时的利息4234203元算入本金之中,以新的本金按照3%

计算利息。同时,B公司还与我公司签订卖渡担保协议,名义上是房

产买卖协议,实际上是将借款充当购房款,再由公司回购的一种类似

于抵押担保的协议,变相将我公司的房产作为其债权担保,一步步实

现其“套路贷”的计划。

2017年,由于我公司实在无法偿还B公司的高额贷款,故B公

司将我公司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知道此笔贷款存

在“砍头息”,还将借款金额错误地认定为12830920元,偏袒于A的

B公司,致使我公司的利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害。随后,**法院做出了

《**民事判决书》,判令我公司归还B公司的借款本金12830920元及

利息7048452.05元,并由我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该

法院还作出《**号民事裁定书》,将我公司名下位于**房产予以查封、

拍卖,最终以6432128元作价抵偿给A的B公司,A一伙人精心谋划

的“套路贷”就这样将我公司的财产和房产一步步蚕食鲸吞。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1:4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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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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