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事拘留(37)天后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以后能否
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有罪不诉?
《刑诉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
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
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
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
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
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
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
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
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二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
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
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
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回答:在派出所给开具证明的前提下。根据第十六条,除起诉后由法
院宣告无罪的没有任何案底或记录!其他情况情形不起诉是没有前科,
但有案卷记录且不能消除。或者说刑事拘留过的是有案底的。自己承
认违法犯罪事实已经记录在案的事实是无法消除的,涉及案卷事实会
在档案里永久保留的。
原因就是第十六条列明的情形或原因,简单点说就是“形不及罚”!
“形”就是十六条的六种情形。
不理解对吗?先看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
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通俗的说就是:事情小、态度好、积极
退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如果有被害人)都是可以被检察院采信的
情形!容易被取保候审,因为检察官认为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情形。再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
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
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中不作刑罚处
理,但,是可能还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
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在民间认
为比较严重的情形会被人说:某人被“”或“行政拘留”了,这
也是被处罚了,并不是当事人啥事没有!
严格来说也不是“有罪不诉”!问题出在“有罪”上,“不诉”是事
实,是否“有罪”必须经过法院审判。
个人浅见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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