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础知识
第十一讲刑法基础知识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犯罪的特征和构成,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刑
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应坚定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教学重点:
了解和认识犯罪的特征与构成。
教学内容: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保护公民私有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
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
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
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刑法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刑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
的、对定罪量刑和刑法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在立法和执法中必须遵循的
准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行法定原则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是
什么犯罪以及应予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刑罚未
规定禁止的行为就不能是犯罪,刑罚未规定应当使用的刑罚就不能判处。简言
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载入《宪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
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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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与庶民同罪。”
第三,罪刑相当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做到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既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罚的目
的。如果轻罪重判就会显失公平性和权威性,也得不到社会舆论对判决的支持;
相反,如果重罪轻判,就会失去刑罚的威慑力,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案例:
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
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
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
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
分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
罪处刑。”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
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
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案例:
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女,25岁,未婚)冒充
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并秘密拍摄裸替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后
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书刊
一本和二人之间的”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们逮捕。
问: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分析:陈某和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什么行
为是犯罪,同时又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虽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触犯刑法的规定。在本
案中,陈、余二被告在冒充夫妻姘居期间,虽带有黄书刊,还秘密拍摄裸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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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但他们拍摄的裸替照片没有传播,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害社
会的行为,而是属于思想道德问题,没有触犯刑法,不能认为是犯罪。公安机
关应将陈某和余某释放。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
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
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
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
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动。
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
指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这种危害要么是已有
危害的后果或者潜在的危险。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
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
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
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
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
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的构成
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综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
构成指的是,必须是什么人(犯罪主体),抱什么样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
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了什么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等,
才能构成一种什么样的犯罪。这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系。如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等。而不是具体的事物,这点与犯罪对
象要区别开来。例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犯罪对象则
是具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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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
及犯罪的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任
何犯罪不可缺少的,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
种多样,可概括为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犯罪客体造
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说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
体损害事实。它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危害结果并不是一切犯罪
构成的共同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犯
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
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
行为、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
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所实施的
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外,
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还规
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因不满
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
由政府收容教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
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齐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中学生)在2000年5月1日上
午在某商场前,将陈某遗忘在摩托车上内装有1万元现今的提包盗走,并用水
果刀将随后追来的陈某腹部刺伤后逃离。2000年6月10日,齐某因上述行为被
公安机关拘留,6月15日齐某寻机逃脱,10天后被抓获,同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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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都应当都负刑事责任?
分析:齐某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
齐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依
法应从轻处罚;而对脱逃罪因不满16周岁,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齐某
犯抢劫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
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
又称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
有故意或者过失,这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可分为犯罪故意
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
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
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行
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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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32岁,男)与他人通奸,并向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在多次遭到拒
绝后,便产生杀妻的念头。一日,全家吃饭,李某乘妻子接听电话离开饭桌时,
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不料妻子回来后将其中的一部分
饭分给了女儿,李某非常着急,但又怕事情败露,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妻
子和女儿都被毒死。
问: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
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
导致死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
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4、排除犯罪的事由。
有一类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条件,但认真琢磨却发现
这种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却是为了保护某一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
行为目的是有正义的,这类行为在刑法上称为排出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称为
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
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合法行为,是受到国家法律支持和鼓励的行为。正当
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制止不法侵害,对
侵害人施以有效的还击。不过行使正当防卫这项权利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是合法的、有益的。其一是正当性。其二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三
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其四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案例:
刘某与赵某是同一车间的工人,但二人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积怨较深。
一天二人由争吵发展到争斗,在推搡过程中刘某被杂物绊倒。赵某乘势骑在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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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身上,边击打其头部边大声喊道“整死你!”刘某在躲避过程中顺手抓起一
把扳手挥向赵某,使赵某头部被击倒向一边,后不治身亡。
分析:此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0条
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也必须
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其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其二,必须是在发生危险的
情况下采取的。其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其四,紧急避险不能
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案例:
姚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右路边胡同内飞出一只足球,
随即冲出12岁的少年韦某捡球。姚某边打方向盘向左避让。不巧把对面工厂堆
放在路边的待运货物撞到损毁。
问题:姚某的行为是否犯罪?
分析:此案中姚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
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
任。”
5、故意犯罪形态
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形态。在刑法理
论上,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
犯罪既遂。另一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为
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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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
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
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把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犯罪
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独立使用,几
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2、刑罚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根据其罪行轻
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一定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在具体的
量刑过程中,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刑法所规定的各项量刑原则和具体要求为准绳,
做出合理的量刑。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2、社么是正当防卫?设立正当防卫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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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0:57: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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