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摘要]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因研究
侧重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学界主要有
四种学说。随之是物权行为的渊源问题学者
间也有不同看法。通过对罗马法相关内容的
分析,学者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交付,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物权合意
物权行为的概念从萨维尼提出并奠基
于德国民法典发展到今天,已有百余年的历
史。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争
论的焦点之一。1989年梁慧星先生在《我国
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文中认为:“我
国现行法不承认有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
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
效要件”。这一见解被国内不少论着视为
通说。本文拟就物权行为的概念和渊源作一
下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见解及
物权行为的基本内容。
物权行为的概念。
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分析,因研
究侧重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概括的说,
主要有效果说,目的说,要件说和内容说四
种。1、效果说。效果说从法律效果的角度
界定物权行为概念的含义,认为物权行为是
发生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比如,胡长清
先生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的角度指
出:“债权行为者,发生债法上之效果之法
律行为也”,“物权行为者,发生物权法上
之效果之法律行为也,一称物权的法律行
为”。[1]张俊浩先生也认为“物权行为是
直接发生物权设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
行为”,直接将物权行为的属概念界定为处
分行为。2、目的说。目的说从物权行为目
的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比如史尚宽先生在其所
着的《物权法论》中认为,“物权行为,谓
以物权之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
法律行为。”该见解强调物权行为乃是目的
在于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并且将目的明
确区分为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消灭。
王利明先生在强调物权行为目的的同时,还
强调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的物权行
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
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3、要
件说。要件说从物权行为要件角度出发,认
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特
定形式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姚瑞光先生从物
权行为成立即发生物权得丧变更效力的角
度出发,认为“物权行为者,由物权的意思
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为要式
行为。”该表述方式强调,物权行为乃是由
意思表示与公示相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王
泽鉴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指使物权之设
定或移转直接发生变动之法律事实。物权行
为就其固有意义言,仅指当事人欲使发生物
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就其广义而言,则除意
思表示外,尚包括交付或登记在内。唯无论
我们对物权行为采取狭义说或广义说,依法
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必需具备意思表示
以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则无疑问”。王
泽鉴此处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
物权行为的概念。陈华彬也是从物权行为构
成要件角度论述,他认为“所谓物权的意思
表示,乃是仅指直接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及
变更为目的的合意,而不是指旨在使物权的
取得,丧失及变更实际发生的合意。由于仅
依物权意思表示一般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的效果,因此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法
律行为。只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相结
合始可构成一个法律行为,即物权的法律行
为,包括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4、内容
说。内容说从物权行为的内容的角度进行分
析,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直接变动为内容
的法律行为。曾世雄先生认为“物权行为者,
以物权直接变动为内容之法律行为。物权直
接变动之方式,同样可为发生变更或消灭。”
该见解认为,法律行为的内容不但需为物权
变动,还需要是物权的直接变动。梁慧星先
生也从内容的角度界定物权行为,指出“以
物权行为内容之不同为标准,分为债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指以债权债务之发
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指以物权
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基本内容。
物权行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1、分离原则。德国法将权利主体
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
法律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
后者为物权行为。即法律行为发生、变更、
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
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明物
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证
明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
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
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
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2、形式主义原
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当事人发生物权
变动时,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排它性意思。由
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产生对第三人的排
斥,所以要用公示方法把这种意思表示一体
现出来。民法中的公正是形式的公正,物权
变动的意思,必须借助客观形式,能凭借一
定形式而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反过来,
依据一定形式来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并
以其决定其物权的归属。3、无因性原则,
又叫抽象性原则。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
的结果,如物权法上的意思没被撤销,债权
法上的意思被撤销,物权已发生转移,只能
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
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如甲乙买卖已完成物权
登记,合同无效,甲只能依不当得利寻求救
济,不能主张原物返还。
二、物权行为的渊源
学者提及物权行为理论的渊源,一般都
首先提及罗马法有关制度。之所以首先提及
罗马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德国法律受罗
马法影响极大。萨维尼正是在对罗马法上所
存在的交付制度进行研究时提出了物权行
为理论。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
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的契约,
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
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
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
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
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转移
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常被忽
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权
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
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
权契约”。在萨维尼这一论述中包含了物权
行为的三项原则:1、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
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是两
个彼此分离的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交付是一
个独立的、真正的契约,是与买卖契约相分
离的。2、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即交付须
体现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物权行为原则
上不依赖于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不
受原因欠缺或不存在的影响。这是原则也是
独立性原则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3、交付
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因物权行为的实
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萨维尼分析意思表
示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是从依据到结果
的过程,不同于普通的权利义务分析法。民
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有其原因,他在分析该原
因之后,认为原因并不简单,并不存在一个
单一的意思表示。有些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意
思,有些是发生债权关系的意思;有些是物
权法上的意思,有些是债权法上的意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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