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为犯罪 作为义务来源

更新时间:2024-11-08 19:25: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关于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

内容摘要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

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

件又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

同的观点:1、三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

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

人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

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

人先前行为;(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3、

五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

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

(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5)在特定场

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

义务。本文通过分析来源的现状,就不作为

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

己的看法。认为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

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在法律上作出

明确;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当包括在

基于法律行为的作为义务中。不作为犯罪作

为义务的来源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

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

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公

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由

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

核心部分,本人建议学理界对不作为犯罪及

其义务来源作更深入的研究,立法机关能借

鉴过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长处,在下次修订刑

法典的时候能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加以

明文化,以使司法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

义务

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论争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之来源,就是作为义务

的分类问题,大部分国家的刑法对此都有明

文规定。如德国刑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对属于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结果,不防止

其发生者惟限于在法律上负有防止该结果

发生处以刑罚时行为人应依法负有防止其

结果发生之义务。”台湾刑法除第13条第1

项规定:“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

防止义务”外,并于第2项规定:“同自己

行为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

生之义务。”日本1974年刑法改正草案第2

条也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之发生有防止之

责任者”,才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

关于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分类,我国刑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三来源说:(1)法

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

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1)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

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4)法律行为引

起的义务。3、五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

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

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

务;(5)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

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针对以上观点和论述,本人认为,四来源说

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三来源说”将

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和重大道德

义务排除在外,“四来源说”也将重大道德

义务排除在外,都缩小了不作为义务来源的

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在法律上作

出明确;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当包括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作为义务中。因此,不作

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

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

罪的作为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

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刑法第193

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

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这种相

互抚养的作为义务就是由婚姻法规定的。宪

法规定的义务是否能直接成为不作为犯罪

义务的来源,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我

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是这样概括的:“不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

务,而且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

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条例、规章

等等。”如果从字面上理解的话必然会出现

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宪法第53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

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既然宪法规定也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

义务的来源,那么社会公德也可以成为不作

为犯罪作为义务之来源,这同我国刑法理论

的通说是相矛盾的。于是有的学者又进一步

指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具有

法律规定的双重性,指由其它法律规定而由

刑法予以认可。若只有其它法律、法规的规

定,而无刑法的认可或要求,行为人即使不

履行这种义务,也不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笔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

关系。宪法的这种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可

以成为它的一个部门法——刑法的依据,那

么宪法规定的义务当然的也可以成为不作

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并不是宪法规

定的所有义务都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

义务的来源,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只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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