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相关法律依据
一、解散情形
法律依据:公司法181条、183条
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二、解散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法律依据:公司法184条
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示清算组成立、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186条
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制定清算方案
①财产分配
②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一法院裁定破产一一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
法律依据:公司法187条、18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18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8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
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
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
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制定清算报告、申请公司注销、公告公司终止法律依据:公司法189条189: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相关诉讼程序
1.当事人诉讼地位列明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
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
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2.管辖地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
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
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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