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成为我国的经济领域中非常令人瞩目的现象。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合并与收购,正极大地改变着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产权结构。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企业兼并立法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衔接,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问题,也引发了许多诉讼。从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与此相关的案件情况看,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问题,外部问题是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内部问题是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利益冲突问题。本文将对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作审判实务上的探讨,这种探讨除涉及公司法领域外,也更多地联系到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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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企业并购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并购的实践中,不但涉及许多具体的操作技术,而且也必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此,企业并购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有序地进行。那么,企业并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又如何加以解决
呢?
一、物权问题
在企业并购中,物权问题是必须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企业从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有国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个人所有等多种形式。无论在相同的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进行并购,还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间并购,都必须加以解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不少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明确,或者说存在争议。尤其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组建的集体企业,九十年代以个人投资但挂靠国有单位或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的不少。这些企业在不涉及产权变动的问题时,会风平浪静,而一旦产权面临变动时,则会掀起巨大波澜。要明确产权,必须依据法律,查历史资料,准企业创办、演变的来龙去脉。这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在工商档案不健全的地方,尤为困难。但如不解决,则企业并购将无从下手。完成这一任务,律师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进行接触,以法律顾问或专项问题调研者的身份介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为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第一手资料。
其次,要对物权上的抵押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情况搞清楚。
物权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规定。这些规定在处理企业并购中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好所有权、用益
物权、担保物权及其相互关系,是企业并购能够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实践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或者以定额或按比例上缴利润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如可以将所管理的企业资产进行抵押或租赁,而抵押或租赁后出现了何种风险,以什么手段和措施防范风险等等问题,都需要在企业并购时了解清楚,否则将会在企业并购完成后暴露出一大堆历史遗留问题,将严重影响并购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就与改革的目的相悖。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同样可以让律师提前介入,让他们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委托,对并购和被并购企业双方的上述物权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写出负责的情况报告,并提出并购活动的有关法律建议,以确保企业并购真正成为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手段。
二、债的问题
在企业的并购中,除了涉及物权问题外,还必然会涉及到债的问题。任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同时是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只不过需要弄清楚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
首先,必须弄清楚的是,将被并购的企业有多少到期债务而不能履行,有多少债权尚未实现,其原因是什么?还有多少债务将被免除,有多少债权将无法实现。弄清这些情况后,即可决定对将被并购的企业是否申请破产?如符合破产条件,即可进入破产程序,只有在确认符合并购条件时,才能进入并购过程。在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之所以走向破产的边缘,除了产品与市场脱节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管理混乱,尤其表现在财务管理上,有的简直就是一本糊涂帐,有多少总资产、净资产、原值多少、重值多少,都无从说清。因此,遇到并购这样企业的情况,不下一番工夫,是不可能将企业的真实情况摸透的。为此,要组成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和律师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反映企业真实面貌的报告,然后才能进入并购的具体程序。
其次,对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同样必须全面摸清情况。企业并购,从实质上说,是对两个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这如同对两个不同个体的器官进行移植一样,必须对两个不同个体的各种指标进行比对,合者方能移植,否则将不能移植。对企业并购者和被并购者双方而言,也应当进行比对。只不过在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居于主体地位,被并购者处于被动地
位。但对于企业的财产而言,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企业本身的利益,还涉及到他方的利益,如债权人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如税收)。因此,除了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状况摸清外,对并购企业的自身的资产状况同样必须搞清楚。
三、资产评估问题
在弄清楚企业的物权、债权问题外,还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首先,要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程序性要求极严格的智力活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加之社会对评估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为了使企业并购合法有序的进行,防止出现各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其次,选择评估机构也要讲究秩序。不能由并购企业或被并购企业自己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而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参与,按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用。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人情评估等影响评估真实可靠性问题的出现。
再次,评估必须按程序办。评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既是法律行为,就应当强调程序。凡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评估。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还应当由原资产所有人和债权、债务人共同确认。任一方如有异议,均可另行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作出评估。如由于评估机构故意或过失作出与资产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结果而拒不改正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四、职工权益问题
企业并购必然涉及到企业职工的权益问题,如工资、保险、失业、住房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不能合理地给以解决,不但不能保证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压力、影响社会稳定。在一些地区进行企业并购时,常常见物不见人。在制定并购方案和计划时,忽视对企业职工权益问题的解决,以致在实施并购方案时阻力重重,最后不但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而且还带出许多其他问题。这方面的教训我们应当认真吸取。因此,在企业并购中,必须全面考虑,制定方案时,要有专门班子,分工负责,同时要彼此协调,使方案全面而无遗漏,要切合实际、便于操作、能够落实,切忌表面文章。做方案时要注意反复论证,听取各方
面意见,尤其要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要把方案制定的依据、程序、可行性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实交给企业职工,征求他们的意见。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要按程序报批。一定要杜绝在方案不成熟时强行付诸实施。要把企业并购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起来。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一道组成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在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发表意见、建议、提出批评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得到保障。尤其在企业并购这样大的行动中容易忽视职工权益的时候不能置职工利益于不顾。有关部门在审查并购方案时,必须把职工权益的保护是否到位作为衡量方案能否通过的重要标准。否则,将不予通过。
五、企业领导人的责任问题
在企业并购中,往往因审计而发现某些问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的问题。主要是财务方面的问题,税收方面的问题,采购销售活动中的诸如回扣、贿赂问题、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侵犯知识产权问题、非法经营问题及其走私贩私问题等。以上这些问题,在企业归属不发生变动的稳定状下,一般不易暴露,即使偶有反映,有关部门不立案调查也往往是无声无息地过去。曾有一个企业领导人在调动时,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审计,这个领导人几天坐卧不安,不过,因有更高级别的领导出面干预,才没有进行审计。但是,象企业并购这样涉及国家、企业、职工多方利益的重要事件,应当依法对企业管理人,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财务方面,应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在税收方面,应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查;在个人廉洁方面,应由监察部门负责审查。
对在审计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其作出负责的说明,凡不能说明的问题,应当按照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交有关机关继续审查,直至使问题彻底查清。
在过去的实践中,有关部门往往忽视了对效益差的企业的领导人的审查。有的企业之所以从兴旺走向衰败,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领导人中公饱私囊,所谓“富了和尚穷了庙”就是这些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写照。在今后的企业并购中,特别要注意对被并购企业的领导人进行审查。许多问题,只要深入企业职工,取得他们的信任,是不难发现的。当然,对企业领导人的审计或审查,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进行。同
时,在审计或审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带着框框去问题,而是依照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有问题就作为问题来查,没有问题就作为程序来办,是什么问题就以什么问题对待,既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在审计或审查中,如果发现企业的破产倒闭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程序由有关机关实施惩戒或处罚。任何人都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而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任何形式的处罚。同时,任何人也不得让应当受到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结语:
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将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一个高潮,为了使这一活动有序进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活动依照现行法律进行规范。同时,由于并购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极强的改革中的新事物,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还必须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使之适应企业并购活动对法律的需要。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08:47: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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