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8 20:02: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涟源租房网)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有以下几个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它体现了社会经

济特性和社会组织特性。其经济特性是指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目的

是实现经济效益。其组织特性是指企业由多人组成,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

程序。

2.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包括生产、交换、服务等,是以满足社会需求、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企业

利润为目的的活动。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要单独计算成本费用,

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取得合法资格,

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

(二)企业的分类

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同时便于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2.根据不同的行业,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

业等。

3.根据出资者或财产责任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

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这种划分方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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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家宏观管理。

4.根据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这种划

分可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便于国家管理,同时便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二、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指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经济关系的法。可理解为:

1.企业法是指各种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总

称。有关于企业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登记方面的法规;关于企

业内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财务、会计、税收管理方面的法规等。

2.企业法是指各种关于企业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3.企业法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法可以表述为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

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确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它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仅指1988年4月13日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广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除了包括以上含义外,

还包括其他法规、规章,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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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内容如无特指采取狭义之说。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

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加其活力,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实现国有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的原则;

3.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4.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原则;

5.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原则;

6.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7.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8.贯彻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

9.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

10.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特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特

征: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

生产和经营单位;

2.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

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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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是指依法组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并使之成为法

人的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在

此,要把企业设立与成立区别开来,设立强调的是确立企业法人地位的活动过程,

成立强调的是该过程的结果,即企业法人地位已经确立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设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即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

的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只有经工商登记,才能成立,才能

取得合法的经营地位。

2.变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主要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及其他法定事由的变

更。

(1)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变更为一个企业的

行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一个或一个以上

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吸收方存续的合并形式。新设合并

是指一个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组合成一个新企业,各方分别解散并取消原法

人资格的合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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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

是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另一种是一个企

业将全部财产和业务分别划归两个以上新设的企业,原企业解散。

(3)其他事项的变更。包括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

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

企业变更也须履行法定程序,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

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报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登

记完毕后,由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

3.终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是企业法人资格被撤销。终止后,企业不再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终止原因如下: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也要履行法定程序,终止决定应由企业或其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破产

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

有的权利,1992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更加明确

了企业经营权是企业权利的集中体现。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

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生产经营决策权。生产经营决策权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包括以下内容:(1)

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的需要,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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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2)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

范围。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3)企业应执行国家下

达的指令性计划。但在执行时,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与需方签订合同;

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

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4)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的

能源、主要物质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变化情况,

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5)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

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除国务院、省级政府计划部门

以及授权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产品、劳务定价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

一般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

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

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

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企业根

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

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

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

销售。

4.物质供应权。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质,有权要求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质,由企业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所需物质,并有权

拒绝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供货单位。

5.进出口权。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

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

口经营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

贸企业同等的待遇。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在承揽工程、进行合作或者提供

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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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决策权。企业有权向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

股份;经政府部门批准,企业可向投资或在开办企业;企业以留用资金和

自行筹资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

报政府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

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7.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

税后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

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等补交上交利润。

8.资产处置权。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

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

有偿转让。企业处置固定资本,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处置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

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企业有权决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营,联营形式可由企业根

据条件自主决定。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兼并其他企业,但须报政府主管部

门备案。

10.劳动用工权。企业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

原则,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有权决定用工形式;有权实

行合理劳动组合;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

工。

11.人事管理权。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

要求,自行行使人事管理权。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企

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

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主

管部门任免;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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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权决定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

法。

13.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决定企业

的人员编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

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14.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决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1.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2.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3.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4.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5.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6.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7.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8.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9.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

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0.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

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11.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

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及其职责权限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经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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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负责。

厂长应具备相应的政治、思想、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厂长的产生方式有两

种:(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聘请;(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政府主管

部门委任聘任的厂长人选,要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

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厂长的职权有: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

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1.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的权利:(1)参与管理权。企业职工有权参加民主管理,对企业的生产经

营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2)依法享有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保护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劳动保险是职工

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有权获得的物质帮助、生活保障。此

外,企业职工还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3)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

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

职工的义务:(1)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2)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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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在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

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

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

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

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

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

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1)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2)教

育职工履行企业法赋予的义务。

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

定,政府对企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

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

监督;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

者定额;

3.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依法属企业自主

投资决策范围的除外);

4.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

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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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

财产;

6.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7.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

决实际困难。

(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

1.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实行政企分开之后,政府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

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

控和引导企业行为;(3)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实现资源合理配置;(4)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制定

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5)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策

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2.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政府为培养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打

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2)

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各类市场,促进市场体

系的发育和完善;(3)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以逐渐

减轻企业的负担:(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

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2)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

度,保证其基本生活;(3)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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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社会服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大量的社会服务。政府应采取措施保证企

业的社会需要:(1)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2)组建和完善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3)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4)

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5)

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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