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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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抚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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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律师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行为,依法

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

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

611号)、《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的分所,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

律服务而采取计时收费的,适用本指引。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指引或

者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计时收费有关规定,具体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

分所,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

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

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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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

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

(二)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三)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

(四)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

(六)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

同的权利;

(七)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第二章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法律服务(以下简称诉讼类法

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

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

七条所列以外法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的标准和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诉讼类法律服务时,应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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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计时收费的价格,但该价格不能超出

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承办案件的类型;

(二)承办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

的风险和责任;

(三)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

第三章有效工作时间

第八条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

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承办法律服务时,下列时间属于有效工作时间:

(一)承办律师应委托人要求进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二)承办律师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

他机构要求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三)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向委托人了解

委托事项情况及要求、解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与委托人研

究交换对委托事项的看法、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等工作所

耗费的时间;

(四)承办律师查阅有关资料、法规、研讨委托事项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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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办律师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第十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因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为

承办律师指派的辅助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

人协商确定后,可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承办法律服务时,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

应当按各自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时间单独累计计算

有效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律师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从双方协商

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乘坐车、船、

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可以比照

有效工作时间收取律师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四条律师计时收费清单是律师已提供有效法律服

务的内容及所耗费有效工作时间和相对应律师费的单据,计

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

第十五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

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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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二)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

时;

(三)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

(四)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

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八条承办法律服务时,计时收费清单中的有效工

作时间以每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时单位,记为0.1小时。不

足6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第十九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计时收

费清单以传真、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

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

关材料。

第五章计时收费的结算

第二十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对计

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

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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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费

的,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并在结案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计时收费清单所列律师费数额与委托人结算。

第二十二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没有预收律

师费或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

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

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

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

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律

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

方告知解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承办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完整的律师工作记

录、计时清单及相应的案卷材料,并在代理工作结束后整理

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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