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两篇

更新时间:2024-11-08 08:57: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金道铭被判无期)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两篇

篇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

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

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

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

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

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

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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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

见。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

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

关信访工作机构。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省

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

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

作,劝其息诉罢访。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第六条终结案件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遵循程序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超越权

限、缺省步骤、颠倒顺序、超出时限。终结结论要经得起检验。

第七条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报备案的终结结论应进行审查,发现

确有错误的,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责令作决定部门重新复核,纠正错误;错误严

重或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出错误决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领导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内评先评优、

晋职晋升资格。

(三)对具体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并

视具体情况予以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直到清理出政法队

伍。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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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政法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工作特点,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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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中央政法委出台三个文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针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日前制定下发了《关

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

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

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旨在推动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导入、纠错、退

出机制,着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

不畅等突出问题。

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坚持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个方向,善于用

法治思维来思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善于用法治方式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

切实做到每一个环节都依法按程序办理,每一个处理结论都依法有据。

防止“踢皮球”

加强衔接配合确保及时受理

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着眼于解决

入口不畅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处

理,防止一些案件游离在法治轨道外,形成越级访、违法访。

文件重点明确了“诉”与“访”的标准,对什么是诉类事项、什么是访类事项

做了严格区分,以及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各种具体情形;为防止界限不清、相互

推诿、案件积压,要求政法机关建立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确

保导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20XX年,各地政法机关登记涉法涉诉信访上升38.5%;今年前7个月,中央政

法机关接待众来访同比上升7.1%。”来自中央政法委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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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始,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率、立案率等有了明显提高,表明“依

法治访”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涉法涉诉信访众也逐步回归法治轨道解

决诉求。

但入口不顺的问题依然是困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一大难题。据中央政法委有

关负责同志介绍,目前,我国信访申诉的渠道还比较窄、比较少,与人民众

的新期待、与信息化时代的新要求不相适应。诉与访的界限不清、标准不明,

工作中难以准确地分类处理。受理立案的门槛高,一些符合条件的诉求进入不

了法律程序。各单位间还存在“踢皮球”的问题,一些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

依法及时受理。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政法委要求各地多管齐下,通过开展网上信访、视频接访、

加强办信工作等方式,引导案件当事人多来信,少来访。同时探索建立网上受

理流转、网下复查办理、网上答复化解的信息化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就近的

来人访、远处的上网视频访、不方便的来信访”的接待受理格局,解决信访渠

道单一、狭窄的问题。

同时要降低受理门槛,加强衔接配合,解决合理诉求进不了法律程序、部门间

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受理,导入法律

程序后,都能得到依法解决。

防止程序“空转”

规范救济手段纠正错误瑕疵

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主要

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特别是对实体没有问题,

但办案程序、司法文书等方面存有瑕疵的案件,提出了原则性解决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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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在法律程序内解决,不能对带有小毛病、小问题

的案件推出不管。

文件原则提出了执法错误、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的

办法;从健全内部纠错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制约、严格责任查究等方面提出了意

见;从矛盾化解、舆情引导、源头治理三个方面,就增强工作效果提出了具体要

求。

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

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

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事实上,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

执法错误、执法瑕疵的案件占了大多数。

“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

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委要求,

要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并提出了信访办理回避制

度、异地审查、提级审查、案件评查等多种模式。同时要求严格落实倒查问责

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

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

对于执法瑕疵案件,中央政法委要求以规范的救济手段,妥善弥补瑕疵。对每

一个执法瑕疵,都要向当事人耐心说明,通过释法析理,努力消除当事人误解。

对文书制作疏漏、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等方面的瑕疵,要依法予以补

正;对办案程序不严格、证据收集不规范,对待当事人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问题,

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争取谅解。

此外,中央政法委还着重要求以办理过程的公开,提高依法纠错的效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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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裁判文书、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等,

对重大敏感信访事项、存在重大执法过错的案件,也要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和案

件处理情况。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缠访缠诉的,要把政法机关的处理

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公之于众,让众评判说理,以公开促息诉。

防止“无限申诉”

建立协调机制保证终结质量

文件《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

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文件重点明确了依法终结的范围和法律依据,细化了终结标准和程序,确保终

结案件质量;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然缠访缠诉的个案,明确了综合化解的

具体要求,以确保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是此次信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改革

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已经走完法律程序的信访案件退不出处理程序,有些案

件当事人仍然反复缠访闹访,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究其原因,

既有政法机关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不畅,导致问题解决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法

律裁定不执行,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原因。

针对这些情况,中央政法委要求,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

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的,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

程序。

“我们首先要确保终结质量。”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信访事项的

终结,必须经过复查、申报、审查、备案、告知5个环节,并经中央政法机关

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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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使信

访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对那些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的当事人,中央政法委要求,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

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

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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