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抚养费诉讼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4-11-08 00:38: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不戴头盔处罚仅限于摩托车)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的规定,平等

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

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

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

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

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

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

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的规定,民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

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

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

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

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

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

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

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

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

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抚养费诉讼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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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在解除了夫妻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会要求没有获得抚养权

的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那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此时是否能

够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呢?详细内容,我们一

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抚养费诉讼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

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

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

婴。”

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

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抚

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因与原告代理人在日常

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

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抚养

费时,而被告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原告的

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被告以与原

告代理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

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

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

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

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

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

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

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

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

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

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

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

《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

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

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

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

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

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5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6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

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

姻关系当事人

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

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7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

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

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

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

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

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

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14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

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15条:“被宣告无

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

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

外。”

要是应该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那么即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抚养费诉讼也是可以的。也就是说,不一定只

能在夫妻离婚之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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