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卷第8期
2011年8月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Iy(Social Sciences)
V0】.10 No.8
Aug.2011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王 晶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婚姻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中之重,随着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日益频繁,
涉外婚姻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各国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现象十分常见。怎样
解决婚姻的法律冲突。一向为世界各国所高度重视。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更加系统化与现代化,但该法在一些方面仍有待得到进一步解释
和说明 本文拟就婚姻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对相关立法司法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 ’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32(2011)08—0023—06
一
、涉外婚姻概述 离婚的概率增加,外国人在华结婚离婚的概率也增加。
所有这些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这就成为
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界定
涉外婚姻,是指在结婚的主体、举行地等方面涉
及不止一个国家或地区.牵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 与其他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相比,涉
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有其显著特点:
1.涉外婚姻法律冲突主要用冲突法方法解决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有冲突法解决方法
和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两种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是
指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
律制度,从而具有涉外因素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婚姻。
国有不同的法域的,不同法域的居民之间的通婚也 一
称为涉外婚姻,如我国还包括涉港、澳、台的婚姻,即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涉外结婚与国内结婚的根
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内结婚所不具有的诸多涉外因
素。这些涉外因素包括主体因素和地域因素。具体理
解,可以将涉外婚姻分为五种形式:(1)中国公民与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结婚;(2)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
婚;(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结婚;(4)外国人
和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其结婚效力需要在中国境
内承认的;(5)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1 3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特点
事法律冲突,或者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
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
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
律冲突。前者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又
被称为间接调整方法,后者又被称为直接调整方法。
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涉外民事交往迅速发展,其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
跨国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大量增加。在德国
每举行的1O对婚姻中就有一对涉外的夫妻。[23在列支
敦士登缔结的婚姻中.只有1/4夫妻双方均是列支敦
士登国民。[3 3涉外婚姻家庭大量涌现带来的法律冲突
日益突出,这就需要法律适用法加以调整。改革开放
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而间接调整方法本身存在缺
乏针对性、可预见性等方面的缺陷,就有了以其他方
式来顺应对迅速发展的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的需
要。因此在这一时期就产生了大量的以直接方式调整
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然而,一个国家
的婚姻家庭制度,会受到该国政治经济、人口状况、民 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交往增加,跨国婚姻越来越多。
在19世纪90年代初期,涉外婚姻还是一个新鲜的话
题,进入到20世纪之后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越来越
多的人接受涉外婚姻,并且不只是中国人在国外结婚
收稿日期:2011-05:-18
族宗教信仰、道德风俗习惯等影响,所以各国的婚姻
家庭制度差异明显,国与国之间在婚姻方面的立法很
难达到统一,因而各国还是根据本国的法律适用规范
作毒简介:王晶(1984--),女,陕西杨凌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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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解决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
2.涉外婚姻法律适用较多适用本国法,排除外国
法的适用
各国婚姻家庭制度深受本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
传统、宗教信仰等的影响,因而差异明显。婚姻是文明
社会的基础,一国的法律制度对其国民至关重要者,
莫过于有关结婚、离婚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婚姻
关系所反映出的婚姻主体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都与
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密切联系,有很强的地域性.
因而很难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例如现代婚姻是一夫
一妻制,禁止多偶婚,但伊斯兰国家除外。又如各国法
律对结婚年龄规定不同,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2岁、
女20岁可以结婚,但其他国家规定不同,如阿根廷、西
班牙、希腊等国规定男l4岁、女12岁可以结婚。各国都
有自己的公序良俗,因而常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较多
适用本国法来调整涉外婚姻关系。
(三)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目前国际上对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
趋势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新的动向:
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婚姻领域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最为流行的法律适用学
说,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萨维尼的法律关
系本座说。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也
没有共同的国籍,这时候就,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
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可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而对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国籍国以及婚姻缔结
地均不存在重合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与涉外结婚有
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离婚领域
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最早由法国法学家杜
摩兰于l6世纪首创。1525年杜氏在对夫妻财产关系问
题的咨询中,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共同住所
地法,其理由是夫妻财产关系实际是一种默示契约。
夫妻双方已经将契约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
下。[63 最早为法国《宪章》第7条所确认,“法律只承认
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
由原则。在加拿大各省,结为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男
女可以订立一项合同,称为“家庭契约”。口]意思自治
原则扩张到婚姻家庭领域是一种发展趋势.海牙公约
也顺应了这个趋势。
3.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有利原则是国际私法上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确立
准据法的原则,在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方面设定多个
连接点,以有利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正是有利原则的
一种表现。婚姻自由原则不仅适用于结婚,也适用于
离婚.具体体现为各国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逐步取
消了一些条件。
二、我国关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
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
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8月17日
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