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3: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户籍制度)

婚姻法讲座

婚姻法讲座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婚姻法,在探讨婚姻法之前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

么是婚姻。一个男孩子需要完成一段婚姻(即与一个女孩子结婚),需要得到3方的承认:

女朋友、政府和丈母娘。

我想大家在恋爱阶段你侬我侬的时候,女朋友早已把心扉敞开,等待着她的白马王子。

但也不排除有一些强迫结婚、买卖婚姻的现象。为此婚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第二条实行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该婚姻。

只要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条件,并且付出9块钱的结婚照工本费。那么你们就能够得到

政府的承认了。当然前提是满足结婚的条件,婚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

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丈母娘是婚姻的拦路虎。没车,没房,没钱怎么能摆平丈母娘,怎么能让丈母娘相信她

的女儿跟着你不会受苦。但是有车有房的情况之下,又如何预防拜金女的不良用心呢?旧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同居8年以上,婚前个人购买的不动产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新的婚姻法则是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这样的话就可以更好的保护婚前个人

财产了。至于如果真心相爱,法律也不会禁止一方将个人财产转发为共同财产。既可以保护

婚前财产的私有性,又不妨碍个人对财产的处置。

小伙子,得到了他们的承认,完成了结婚手续,才是一段婚姻的开始。可以说仪式仅仅

是婚姻的开始,家庭生活才是婚姻的重点,结婚之后社会关系发生改变。在组建一个新的家

庭之后,有的人可能会觉得失去了自由,失去了潇洒的生活。于是很多人感慨:婚姻是爱情

的坟墓,进入坟墓的人拼命往外爬,最后满目苍夷,只遗留给男女双方两个问题,财产的分

割和子女的抚养。今天主要探讨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不动产是他们所

拥有的最大价值的财产,因此在这短暂的时间内,我们特别来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看看新的婚姻法解释对于财产归属是作出怎样的规定的。我们将通过案例来探讨几个重要的

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1、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

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

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

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

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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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

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

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

到法院支持。

2、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

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

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

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

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

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

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

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

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

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3、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

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

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

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

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

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

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

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

《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

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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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

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

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

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

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

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

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

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

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

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

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

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

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

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

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

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

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四、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1、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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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

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

杨,小柳“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

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

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

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

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

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

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

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

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

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

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

2、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

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

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

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

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

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

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

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

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婚时如

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

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

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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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

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

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

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解释(三)》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

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

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用的。

律师解读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

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

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

产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

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各位亲爱的大叔大婶,小弟小妹们。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可是没有婚姻爱情将死无葬身

之地。上面说讲的这个议题并不是告诉你们婚姻是一件多么令人痛苦的事情,而是给你们普

及一些知识,或者给你们一个保障。法律终究只是社会的底线,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的规定也只是对不幸婚姻的底线。只要你们相爱,婚姻将是幸福的港湾。最后祝大家家庭幸

福,婚姻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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