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海虹浙商福众公司涉嫌的证据
经我们多方了解,有种种迹象表明,腾龙、海弘、浙商、福众这四家公司
完全有可能是利用合法的民间借贷平台,串通一气,胆大妄为,罔顾法律,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现金;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诱惑我们产生“错觉”而“自
愿”出借钱财,事发后又恶意逃避债务与代偿主体责任,存在合伙恶意之
嫌疑,其证据如下:
1,需要借款的腾龙、海弘两公司的老板王海平当时是浙商担保公司的大股
东,而浙商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朱山活又是福众公司的大股东,福众的财务总
监吴治桦是朱山活的老婆,王海平甚至还是福众的隐形股东,明显有违《融资
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这借款、担保、中介几家公司看似都
是独立的个体,其实是串通一气的“一家子”,他们自己为自己担保,自已为
自己吹嘘、夸大宣传,展示虚假资料欺骗出借人,自融资、自担保、自使用,
纯粹是个利益共同体、一旦出事他们就互相推诿,恶意逃避债务。在这个事实
揭露出来后,他们合伙的意图就昭然若揭了!否则我们出借人绝不会受这
个骗上这个当。
2,在我们出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浙商、福众两家公司注册资金均被恶意撤
走,担保公司在银行必须存有的担保保证金(或称风险金)也被全部撤走,实
际上是两个空壳公司,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准备代偿垫付出借人本金与约定利息
的打算。
3、腾龙、海弘公司出具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实物资产(如万华岩镇雷大桥
高等级旁的郴国用(2009)第006号面积3776.8平方米,评估价值728万元的
土地、郴州市南星工贸公司位于青年大道北侧郴国用(2012)第0221号面积
3331.9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044万元的土地;奇瑞、双龙系列汽车75辆汽车
评估价值1000万元;房产等)也被随意转移或又去抵押其它项目,一物多押,
根本无意按承诺以此作为还款的来源。
4,福众公司明确承诺,在他们经政府核准的合法借贷平台借出的资金有法
律保障、抵押保障、担保保障和代偿保障,实现出借人资金安全化,零风险,
有政府支持,对接的腾龙、海弘项目(即借款方)经营有方是盈利能力极强的
优质资产。担保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核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出
示了抵押物质押物凭证等等,诱导误导我们可以放心出借款项。但福众公司风险
控制形同虚设,开业不到10个月便发生了本案,必须承担虚假宣传、风险监管
缺失的法律责任。法人代表张易萍是福众小股份,其背后真正隐形控股股东有
可能就是王海平,因此很可能福众是明知有假而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成了大
力推介对接项目的民间借贷案的得力推手!
5,腾龙、海弘公司借款的合同约定其用途是流动资金,但最终这两个项
目所融得的资金据悉并未用于该两公司的生产经营,而都被王海平擅自拿去填
了其他项目的资金缺口或拆东墙补西墙偿还其个人债务的本息了,实质上是假
借腾龙、海弘的名义恶意圈钱,是明显的欺骗行为。
6,海弘公司法人代表是刘芳,有书面文件为证,早在2014年8月27日
王海平就将海虹公司100%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芳,同时免去了王
海平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任命刘芳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专案组的经侦人
员说海弘的实际控股人还是王海平,所以王案案发后把海虹也作为关联公司牵
连进案了。既然如此,那么海虹在福众平台借款时隐瞒了实际老板是王海平和
真正需要钱的是王海平的事实与真相,就是明显地欺骗了出借人。不然,已经
出借了资金给腾龙(即王海平)的出借人,肯定会考虑风险太大而不会再借钱
给海弘(也即王海平)的!
7,我们查阅到,在有腾龙、海弘、浙商、福众签署的有关文件中均有明确
表述,浙商担保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给出借人代偿垫付本金及约定利息的承诺
以及王海平夫妇、刘芳夫妇以个人资产及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承诺以及处置担
保抵押、质押物来还款的承诺。但案发后,王海平投案自首被羁押,浙商法人
代表朱山活躲避一旁拒不履行代偿责任,王海平的老婆朱小丽、刘芳夫妇也躲
避一旁拒不以个人财产与收入履行还款承诺,且丝毫没有积极设法筹款还债的
诚意与意愿,这就充分反证了他们当时借款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
为!
8,根据海虹、腾龙的项目发布告示,海虹2014年总资产已达4686万元,
负债率23.85%;腾龙资产14871万元,负债率23.5%。借贷项目对接时福众还
出示了注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法律文件。为何案发后却没钱来还债了呢?
看来一切都是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他们借了钱就没打算要还钱,难道这还
不是非法占有?还不构成民间借贷?
9,据市金融办有人说,王海平在万华汽车城只是个小股东,没投入好多资
金。专案组也有工作人员说,王海平“非吸”了那么多钱,那才是个大头,在
福众只借了1684万元,但所查封的18家关联公司账户里并没有多少钱,钱的
去向至今还没查清。搞经侦的公安说,王海平搞来的钱没发现他挥霍消费,故
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不能认定,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我们不竟要请问,根据目前最高法院司法实践的解释,对行为人通过诈
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有七种情况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致其他适用的几条不顾而只强调第三
条?王海平获取了七、八个亿的诺大资金,他一个人消费挥霍得完吗?现在,
钱既不在账上,又没大部分地投到万华汽车城等实业中去,其他去向又查不清,
那么资金被转移、抽逃到哪儿去了呢?这不又恰恰更雄辩地证明了王海平等人
实施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吗?为什么就不能去查查这些
涉案人及其有关联的亲属所拥有公开的隐密的,非实名登记的豪车、别墅、存
款账户、古董、名人字画等个人资产?以及各种收入的来源有否不当不明或非
法的呢?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3:0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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