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

更新时间:2024-11-08 05:52: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防身电击)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

要点导读:

1.国家机关公文必须使用EMS邮寄。

2.一般法律文书、法律证据可以使用其他民营快递公司,

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送达义务人。

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是,

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法律文书。很多人有疑问:法

律文书可以用其他民营快递邮寄吗?如果义务人拒收怎么办?

怎样邮寄才能保障权益?接下来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关观点:

观点一:只有邮政公司寄送的信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其他民营快递公司的信件寄送可能产生效力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

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

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贾友宝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

议法定职责一案

案号:(2016)鲁02行初273号

该案中,贾某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该区政府收到信件后,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未能作出复议决

定,故向贾某作出延期通知书,并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作出复

议决定书,最终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贾某。

法院认为:首先,该案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在60日的复

议期限内曾向贾某送达过延期通知书,因此虽然区政府在延

期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但仍然存在程序违法;其次,

《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故区政府用顺

丰快递寄送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综上两点,法院确认该

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违法。

观点二:

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不能产生诉讼时

效中断的效力。

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

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申字第134号

案情:丹阳农行申请再审称,丹阳农行于2009年4月1

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采用邮寄方式催

收债权,依法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原判决以

未能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催收债权的信件已经到达八宝

酒公司,不能认定为有效催收了债权为由,认定丹阳农行的

邮寄催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是适用法律错误。

经最高法院审查查明,丹阳农行证明其2009年4月1

日向八宝酒公司催收债权的证据为顺丰速运5

号邮寄公司存根联。

最高法院认为: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

涉案银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债务人,但

是该银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其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

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观点三:

通过民营快递公司寄送法律文件并不能成为法律文书生

效的阻碍。

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特指邮寄邮政企业专营

的国家机关公文受到限制,比如军事、外交、行政公文等信

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

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标准:内容方面,仅限国家

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

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

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

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

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显然,根据上述通知来看,普通人寄送的法律文书不属

于国家公文,与《邮政法》及相关案例所划定的范围不符。

案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园宾馆与郑小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1号

上诉人郑小文诉称:一审判决没有采信上诉人对关键证

据的质证意见,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本案最为关键

的顺丰快递单据,借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了催告义

务。但上诉人认为,《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

知书》,其性质属于商业信件,依照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商业信件和一般信件一样,属于邮政

专营业务,其他任何快递公司经营均属非法,非法的民事行为

不产生合法的后果,因此,因认定上诉人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

向被上诉人送达《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

书》,故而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催告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顺丰速运作为依法成立的快递公司,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其

经营范围已得到工商行政机关的确认,通过该快递公司寄送

文件的行为属合法有效的。由于《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

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已经有证据证明送达到了上诉人,依法

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以快递公司承运信件不合法进而认为

被上诉人没有送达,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该案例可以明确得知,通过民营快递公司寄送法律

文件并不能成为法律文书生效的阻碍。我国《合同法》采用

到达生效原则,电话、短信、传真、邮寄以及、口

头送达,均是合法的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要表达的信息内

容不违法并且到达对方义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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