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岗面试问题
问题一:合同审核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问题二:是否起草过法律文书?谈一下你处理过的与《合同法》、
《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有关案件?
问题三:简述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区别?
问题四:简述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
问题五:如何看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问题六: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
问题一参考答案:
一、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
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
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二、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三、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授权文书是否齐备。
四、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五、主要条款是否缺失。(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格或报酬。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
式。)
六、各方权利、义务条款的设置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七、明确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
问题二参考答案:
一、回答简洁
二、回答条理清晰、逻辑性强
问题三参考答案
一、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的性质是补助费用,不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
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
员)、合同终止。
二、经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付给劳动者遭
受损失的赔偿。它更加强调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是一种赔偿性质的费用。
问题四参考答案
一、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
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
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
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构成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
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
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
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
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问题五参考答案
一、免责条款(Exclusionclause)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
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中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
范围的条款。为了更好体现“契约相对自由”的民法精神,发挥保险契约当事人的“自治”意思,
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险条款格式化就孕育而生。
二、保险条款的格式化,一方面实现了交易效率化、成功化,另一方面使保险消费者处于交
易劣势地位。对于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标准合同,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只能或多
或少地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被人模糊理解的合同条款。”为了
保险“对价平衡”之需要,平衡保险契约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
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
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问题六参考答案
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
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
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
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
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
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
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
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
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
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
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
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2:10: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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