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及其理论价值的文化论文
[摘要]法律与文学兴起于西方法学界,其力图打破传统法学研
究模式,最终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自上世纪90年代
以来,中国法学学者受此启发,从无意到自觉,以多种研究进路及
方式深入到法律与文学领域之中。在最保守意义上,中国法律与文
学不仅会对传统法学教育及理论研究有所助益,而且提供一条将后
现代哲学及法学智识资源为建设___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
路。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传统法学理论;智识资源
[]DF0-059[]A[]1001-6201(201
1)02-0206-03
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发展脉络厘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理
论方向,这对后发型的中国草创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无疑具有巨大
的影响力与吸引力,成为具有强烈示范作用的标杆,而中国法律和
文学学科的特殊性及社会转型期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决定了中
国法律与文学的现实维度[1]。新理论的“拿来”使在早期“误
入”法律与文学领域的研究在西方所圈定的框架下迅速地整合并在
短期内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狭到广、由冷及热的提升过程。
“法律”和“文学”在中国的再度交汇显然蕴藏了更为丰富而复杂
的内涵,中国的现实及法学理论研究的现状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
研究所起到的最明显的或最低限度的作用;即在一般意义上,中国
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所扮演的是为“主流”法学补充、增益的角。
职业培训倾向与学术研究性倾向之间___以来的冲突与分歧在某
种程度上暗示了其为法学教育的一对内在的、固有的基本矛盾,实
际上,法学教育之职业培训性与学术研究性之间的关系应当也必然
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彼此支撑的良性互动关系,它们共同构成
完整的法学教育有机统一体。在我们致力于完善传统法学教育的同
时,还应把___的重点放在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借鉴与融合之
上,并最终将其纳入、整合到新的法学教育体系当中,即法学教育
“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次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
文教育……按照这种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
业素质,而且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
[2]。法律与文学作为人文教育之有机组成部分,无疑对塑造法
律从业者之人格、精神及信念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与
文学作为传统法学教育的一个有益的补充与人文教育的重要环节,
有利于丰富对法律及法律现象之认识,有利于提升对法律之人性化
理解,进而有利于培养、完善法律从业者之“人文品格”。
就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来看,法律与文学亦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
育的局限及弊病。应当说,我国近30年的专业法学教育在取得引
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尤为突
出的两点便是“脱离现实”与“抽象刻板”———它们实际上又与
将法学视为一种自治而封闭之存在的观念密切相关。就前者而言,
法律与文学教学方式之引入有助于扭转“为法学而法学”之经院化
教学倾向,通过对文学文本的分析与研究,开拓出一条与现实会通
的有效渠道,即“文学文本的研究,可以从多方面着手,通过文学
的手段认识法律,通过认识文学中的法律,我们可以真切的认识法
律状况,进而了解法律的真谛,挖掘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素材,不仅
能认识,而且能促进法律工作”[3]。就后者而言,以一成不变
的法条解释以及不食人间烟火的理论评说为特征的传统法学教育使
学习的过程变成枯燥而单调的“吃锯木屑”而备受诟病;我们看
到,法律与文学建立之本初目的正是意欲以文学之敏感对抗法学之
积习,以文学之复调___法学之单一,以文学之感动取代法学之漠
然———就法学教育来说,便是以文学之生动纠___学之抽象,以
文学之细腻克服法学之刻板。文学作品中扣人心弦的法律故事与情
节以及其中生动而鲜活的各人物形象有助于引发学生们的学习兴
趣与热情,较之于抽象的概念与单方的说教,更易于、更利于激发
起其法律理解力与法律想象力,从而对培养他们的批判意识以及创
新能力大有裨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培养制定法律以及在进行
法律解释、文书写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学素质”对于法律从业者来
说也是至关重要的———无疑,这同样依赖法律与文学教学方式的
引入与展开。
其实,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手段亦回应着深刻的现实
要求。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脚步的加快以及经济、文化等各个领
域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法律现象越来越表现出复杂性与复合性的新
特点与新趋势,于是认识法律现象、理解法律关系、解决法律问题
便需要更多拥有多学科教育背景的人才,同时对法律从业者的综合
素质的要求亦愈加迫切。如此不难看到,传统的单一型法学教育培
养模式已不可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求
其与各学科之间的交流、交叉与统合,法律与文学作为众多法学交
叉学科领域中之关键组成部分,对我国法学教育具有重大的影响与
深远的意义。
如果说法律与文学在西方世界是以法律与经济学为其对立面或标
靶而发端并发展起来的,那么促使中国法律与文学之发端并支撑其
持续发展的,显然具有其特殊的动因或背景———如有论者所指出
的那样:“反思___的中国法理学,前些年偏向于武断,而其后在
理论获得发展的`同时,法理学的晦涩性也在增加,有多少法理学家
的著作让受过大学法学教育的法律人根本就无法读懂?”[4]应
当说,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不仅___停留在对西方理论的译介层面
之上,也许更为关键的是,其往往囿于概念的推演而远离中国的现
实,成为“纸上谈兵”的空谈之学。苏力先生在谈及促使其踏入法
律与文学研究领域之动机时便坦言道,这是出自“……对___法学
理论研究现状和法学教育现状的不满,法律与文学研究则有可能从
一个侧面扩展___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改变研究的方式”
[5]。更进一步地说,透过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不甚亲切的表象,
我们发现这实际上又是同“自卑的中国法学”所紧紧相连的,某种
程度上在法学研究中这种难解尴尬是“后发型”法治国家所必然会
面对的一种普遍现象。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之异军突起正及时提供了一
种颇为新颖而灵活、亲切而生动、摆脱僵化教条、贴近现实生活的
法学研究视角,其为略显平寂的理论法学研究平添了一抹亮与一
丝活力,令人耳目一新。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与文学研究在
“不知不觉”间也同时开启了一扇通往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解之门。
法律与文学作为一支法学理论研究生力军,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
加入其中,其逐步成为最具活力的开放性团体;尤为关键的是,法
律与文学所提供的法学研究视角是与其他各种研究视角并行不悖
的,并且还往往被他者所积极接受与借鉴,发挥重要的作用。应当
说,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为传统的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想
象力与巨大的创造力,增强了研究的活力与魅力。
作为后现代法学之重要成员,无论我们对法律与文学研究在中国
的引入与展开持何等保守或悲观的态度,但其作为一种单纯的智识
增量对我国理论法学研究的意义则是不容置疑的。诚然,以现代主
义·207·的视角来审视,后现代主义的确充满了矛盾与悖论,
片面与夸张,混乱与破碎,甚至有时是悲观、消极与难以理解、不
可理喻的,但这其中也包含着一些“先定后审”的偏见。应当说,
后现代主义的怀疑、反思与批判精神本身就是启蒙主义哲学精神的
一种延续与延伸,后现代主义思想及后现代法学对我们的启发无疑
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最为明显的是,作为一种与现代主
义法学相对立的知识形态,或者说,一种志在___“肯定的法理
学”的“否定的法理学”,其对现代主义法学及法治理念的怀疑、
批判与反思,将有利于我们构筑起一种既区别于“西方”、又区别
于“传统”的更为完善的___的法学理论。后现代法学以及由后现
代主义思潮所催生的法律与文学便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所暴露出来
的空前危机而做出的理论上的回应:它戳穿了法治理想国的神话,
击碎了萦绕在西方法律传统的光环,破除了西方中心主义的偏见,
激发了人们对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的反思,提醒我们警惕理性的危
险
与宏大话语的霸权,___易被忽视的小众体与边缘价值,促使
人们更加宽容、更加开放;同时,引导我们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或
桎梏,从___度而非一元化地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提倡多元
视角的法学跨学科研究,为探索法治及法治发展提供了新的范式,
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
与文学那里所体现、散发出来的那种浓浓的对于人的尊重与关
怀。从大背景来看,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乃是在多重压力下所
展开的,故其法治模式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前现代”、“现代”
乃至“后现代”的影子,即构成三种迥然不同的法律思潮之混合形
态。作为一种否定的法理学,后现代主义法学将同盘踞主流位置的
现代法学共存共生,并扮演起对现代主义法学思想及制度形态之反
思与批判的、不可或缺的重要。
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为我们推开了另一扇观察法律乃至
世界的窗户,她改变了我们根深蒂固的对法律与对文学理解,击碎
了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破除了一个又一个看上去很美的“神
话”,发出了一声又一声振聋发聩的呼喊,打破了被精英所垄断的
话语权力,拉近了法律与大众之间的距离。更进一步说,法律与文
学甚至为我们开辟了一条通向法之美的道路。总之,后现代主义的
探索为中国法律及法学理论的建设提供了颇多可贵的价值与启示,
法律与文学便提供了这样一条将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想及后现代法学
的智识资源为建设___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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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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