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贸工业
NO.1,2011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1年第1期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意义研究
魏博洋 张严冰 王 朝。
(1.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071051;2.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6;
3.保定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
纽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蕴含着深远的学术历史与学说背景,具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既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又整合
和完善着整个民法体系,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立法上对完善和发展我国民法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范围;意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民法总则是由人、物、法律行为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结
构,其中法律行为市民法总则乃至全部民法中最为复杂、最
为抽象和疑难的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
度之一,它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义务和责任
承担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从概念到
操作仍有许多混淆甚至混乱,建立完善的法律行为制度将
大大推动与促进我国民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一词,最早便是一个民法学上的概念。德
国18世纪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于1748年出版的
《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1卷开始使用拉丁文“actus juridi—
CUS”(法律行为),指称“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著名法
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此一概念作了系统论
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萨维尼提出法律
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
这一学说对后世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影响颇大。《德国民
法典》即采此论,把“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之构件予以规
定。但应当看到,民法的“法律行为”只是在民法知识框架
内的一个特定概念,其准确汉译应为“法律意表行为”,与
“事实行为”处于同一位阶,属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是各法律部门中行为现象
的高度抽象,它所描述的是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现象。
所以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应采广义的概念——所谓法律
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与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正是
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民法通则》为区别起见,在“法律行
为”前加“民事”二字,组成“民事法律行为”一词,是对法律
行为概念的一大贡献。然而在《民法通则》立法之初,受苏
联影响,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吸收了“合法性”要件,而将民事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这样,我国民法学中
就出现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层次,难免产生混淆,因此学界才兴起重整民事法律行为概
念体系的风潮,倡导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使其
重回国际上的通说。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并非在于我国
目前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否正确,是否以合法行为要
件,并非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选择,只是在术语名
称上有所差别,国外通用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在我国一样
可以到民事行为的概念加以指称。正如将罗马法上的市
民法一词翻译成为民法一样,并无实质上的正误之分,只是
为了研究的方便,又将此一概念体系加以系统化的必要而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Ol一0235—02
已。至于有学者提出的在未来民法典中取消民事法律行为
制度规定的看法,笔者认为实属过于偏激,原因就在于民事
法律行为制度有着自己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深远的制度意
义。
2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
2.1 法律行为制度适用于合同法总则无法涉及的领域
尽管法律行为是对合同法总则高度抽象的产物,但不
能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将合同法总则完全代替法律行为。
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就合同而言,除了有名合同之外,法律
行为对于无名合同具有适用的意义。如企业内部承包,不
适用合同法,但亦可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由于法律行为制
度较之于合同的规则更为抽象,所以它具有更为广泛的适
用范围。另一方面,尽管法律行为制度主要适用于交易关
系,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单方法律行为广泛存在,如悬赏
广告等,由于其也属于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
思表示,也应当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则。此外,大量的多
方法律行为,特别是章程行为,还要遵守一些订立章程的规
则、程序,这些都不宜完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可以适用
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2.2法律行为在物权法中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尽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承认物权行为
独立性、无因性,但并不意味着物权法中就不能适用法律行
为制度,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物权法中存在许多设立他
物权的合同。例如,抵押权设立合同、质押合同、出典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役权设立合同等,他们仍然是
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虽然这些合同能否作为物
权合同,在学理上还存争议,但毫无疑问,他们不仅可以适
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的
规定。另一方面,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侵害相
邻权获得补偿、共有物的分割等,也会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完
成。这些行为也可以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如果在总则中
不设立法律行为制度,那么在物权法中就有必要规定这些
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准用条款,从而使法律的规定非常
繁琐。
2.3法律行为制度可以适用于婚姻、遗嘱、收养等身份关系
遗嘱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完全可以适用
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法律行为成立、效力等方面的一般规定。
至于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婚约的效力,我国合同法
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继承、收养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
这并不完全排斥法律行为的适用。在婚姻收养领域,至少
有如下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行为制度: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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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婚姻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有 律实践,还是对法律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功能。
关法律行为的规定:二是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完全可以适 (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正
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三是离婚协议,尤其是离婚时双方
对有关财产的分割等事项的约定;四是有关收养协议;五是 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私法自治,也符合民法的以
遗赠扶养协议;六是委托监护等。由此可见,就身份上的行 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本性:民法既然以个人福利为追求,也就
为而言,尽管法律行为制度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但对于亲 应顺应人类个人生活的本性,尊崇个人自为生活的愿望。
属、继承方面的双方行为,由于其也是以意思表示的合致为
核心,关于其意思表示的形成与解释、其成立及效力也可以
为规则判断。
2.4在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制度中。也可以适用法律行为制度
因此,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
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
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如收养协议的效力可以根据法律行 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而民事法律
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
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
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 人格权法中,虽然人格权不能移转,但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肖像权的使用权等人格权的利用权的转让日渐增加,
对此也可适用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调整。知识产权法等法律
中也涉及一些法律行为,如有关专利权或著作权的转让、许
可等合同。
3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3.1 经典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意义的体现
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体现在具有世界意义的
两部民法典中,即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