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鹏翱[1]
作者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法学研究
页码:3-23页
年卷期:2013年第5期
主题词:法律事实;具体事实;抽象事实;构成要件;类型
摘要:民法学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该定位隐含着表达
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要修正这些不当,
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
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又能具体化
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它们的关系错综而有序,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以规范面目出现的
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
法律事实由此充满互动的张力,同时也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但无论如何,法律事实
并非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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