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法律吗
管理办法是法律吗
管理办法是法律吗?管理办法是个泛称,其地位要看其制定者。
例如: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是武汉市人大,其地位是地方性法规;
《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是地方政府,其地位是地方政府
规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是财政部,其地位是部门规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是国务院,其地位就是行政法规。
所以说,《立法法》所规定的几个法律层次,除了狭义的法律之外,其他皆有可能使用“管
理办法”这个称谓。
某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有时也会把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冠以“管理办法”之名,
这些是不属于法律范畴的。
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
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基本介绍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
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是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
法律门类
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使用。
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和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
虽然所有的法律体系处理的议题通常都是很类似甚至是一样的,不同的国家对于各种法
律的分类和命名上通常都会不同。
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私法”(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物权法)。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则在法令制度或国际公
约下运作的。
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与信托法被视为“传统核心
课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更为重要的课题。
国际法
在全球化经济的现在,法律也一样全球化了。
国际法可以是指三种事物: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超国家组织。
国际公法关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
作为法律,它有一个很特殊的地位,因为没有国际警察和法庭来处罚不守规则的对象。
国际公法的起源来自于国家间的习惯、惯例与条约。
联合国基于联合国宪zhang与世界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一个国际组织,在凡尔赛条约
失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
其他如规定战争行为的日内瓦公约之国际协议、以及如国际法院、国际劳工组织、世界
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亦为日益壮大的国际公法的一部份。
国际私法主要在于处理涉外或区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审判权应该归属何国(或何地),及该
使用哪一国(地)的法律。
现在的商业活动有着越来越多超越国界的资本与劳力供应移动,以及越来越多的海外贸
易。
这些都增加了在单一个法律架构外发生争议的机会,以及标准程序的施行性。
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选择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之下进行商业仲裁。
欧盟法是第一个且唯一一个超国家法律架构的例子,这是由于目前欧盟正在寻求以经济
的一体化来带动政治的一体化。
但随着全球经济整合的持续增加,许多的地区也出现了类似合约-尤其是南美洲国家联盟
-也追寻着相同的模式。
在欧盟里,主权国家们已透过一套法院与政治组织的机制将它们的主权整合在一起。
它们能够要求成员国与其公民遵守其法令规范,以一种国际公法做不到的方式。
正同欧洲法院于1962年所说的,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相互间的社会与经济利益形成了“一
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
国内法
宪法与行政法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此宣言内的若干原则仍然对宪法有很大的价值。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此宣言内的若干原则仍然对宪法有很大的价值。
宪法和行政法管理著国家的事务。
宪法关注于行政、立法与司法间的关系,以及人权或国家内个人的公民自由。
大多数的国家,如美国和法国等国家都只有一部成文宪法,并辅以权利法案。
而中华民国宪法则于宪法成文法典条文本文规制人民之基本权。
但少部份如英国之类的国家并没有这样的条文;在这些国家里,宪法是由法条、判例和惯
例所构成的。
在一名为恩蒂克诉卡林顿案的这一案中,描述了一个普通法里的宪法原则。
恩蒂克的房子被卡林顿警长搜索并拿走了一个东西。
当恩蒂克在法庭上控诉时,卡林顿警长回驳说他有政府首长的授权。
但是,并没有成文的法令条文或法院授权。
主审法官查理斯·普拉特说:
人们进入社会的重大目的是为了保全他们的财产。
这个权利在任何时刻都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亦不会因公法上所谓的公众利益而被夺取
或缩减…若不能到或形成任何的原因,书本的沉默将会是对被告的职权,而原告必然会得
到一个决断。
由约翰·洛克提出的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为: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且政府
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行政法是人民监督政权的主要方法。
人民可以对地方议会、公共服务或政府部门的作为或决定提出司法审查,以确定它们是
否有遵行法律。
第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院议会成立于1799年,正值拿破仑夺权之时。
刑法
16世纪在赛伦对女巫审判的一个描绘图
16世纪在赛伦对女巫审判的一个描绘图
刑法为规范犯罪与刑罚内容的法律。
逮捕、起诉、审理以及刑罚的实施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来规范。
一个行为是否会构成刑法所欲处罚的犯罪,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依据刑法犯罪三阶理
论,通常认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构成要件该当,亦即该行为的态样是否符合刑法中所定义的犯罪行为,而所谓的
因果关系通常会在这个要件中加以判断,若无法证明该行为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则该行
为亦无法被评价为犯罪。
第二,必须具有违法性,通常犯罪构成要件该当,即具有违法性,仅在该行为具有阻却
违法之事由时,始例外认为该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而阻却违法事由有许多种,一般常见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譬如在19世纪英国的王
诉杜德利和史帝芬案中,便涉及到紧急避难的概念,该案中,一艘从修咸顿航行至雪梨的玛
格丽特号的帆船在离好望角约1600英哩处发生船难。
当时有4个船员搭上了一艘救生艇,然而却在海上漂流了20天仍未获救,此时,其中的
三个船员便将年仅17岁,已经奄奄一息的RichardParker给杀了,并吃了他。
这些乘客后来得救了,但被依杀人罪起诉。
他们声称杀了RichardParker对维系他们的生命是必要的。
约翰·柯勒律治对此表示极度地不赞同,裁决:“维系生命一般可以说是一种义务,但牺
牲可能才是最明白且最高的义务。
”这些人被判处绞刑,但大众舆论,尤其是在船员间都对这项判决感到气愤,并压倒性地
支持这些人维系他们自己生命的权利。
到最后,国王将他们的刑罚减轻至六个月。
第三,必须要具备有责性,也就是说,对于该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加以非难。
如果行为人因为年龄,精神状态导致价值判断有问题,无法期待行为人于该状态下做出
合法的行为时,即认为其不具备罪责,而不应该受到非难。
犯罪不只被视为是对单一被害者的伤害,亦可能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因此某些对于社会
危害严重的犯罪,尽管当事人不愿或无法追诉,国家仍然会透过警察、检察官等机关加以追
诉。
譬如在中华民国,即会出现“公诉人:某某检察署检察官”这种案件,在英国,即会有“王
诉…”,在美国则是“美国诉...”的案件。
此外,某些国家亦会利用陪审团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但陪审团通常仅能从事认定事实
的工作,适用法律仍然属于法官的职权。
某些发达国家还保留死刑和体罚等刑罚,除此之外,一般的刑罚应会是徒刑、罚金和社
区服务等。
现代的刑法被社会科学等学科深深地影响着,尤其是在判决、法律研究、立法和犯罪人
更生等方面。
在国际法上,则已有104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负责审理危害人类罪之类
的犯罪。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
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
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条。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合同
“合同”的概念源自于“有约必守”这一法律用语。
合同可以是单纯的日常买卖,也可以是指复杂的多方协定。
合同可以经由口头约定(如买报纸)或以书面约定(如签订雇用合同)。
有时,一些正式程序(如书面约定或证人保证)对合同是否有效是必须的(如买一橦房子)。
使炭烟丸公司破产的广告,因为它付不出它的广告上所承诺的金额。
使炭烟丸公司破产的广告,因为它付不出它的广告上所承诺的金额。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的成立着重要约与承诺两个要素。
譬如在法国、德国,一般的合同只需单纯地以“合意”(由要约与承诺所构成)为基础便可成
立。
而除了要约外,尚有所谓要约之引诱这个概念,其乃指足以唤起他人向自己要约为作用
之意思通知,必须经自己承诺后,合同始能成立。
然而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要约抑或是要约的引诱,往往难以判断。
譬如在台湾知名的戴尔电脑标错价案中,戴尔电脑因为内部系统设定错误,因此造成其
线上购物网站错误折扣7000元,而使原本售价8700元之显示器以1700元之售价在网络上
贩售,然而之后戴尔电脑不肯照订单出货,而仅愿意以抵用券予以补偿下订的消费者,遂有
消费者分别向台北及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20:01: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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