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制法律制度反思--从北方海航道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制法律适用谈起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8: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城管改革)

TheLegalApplicationaboutLimitationofLiability

ofBulkOilPollutionontheorthernSeaRoute

作者:白佳玉;杨占波

作者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版物刊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43-47页

年卷期:2014年第4期

主题词:北方海航道;燃油污染;责任限额

摘要:未来我国航运业利用北方海航道将以散货船和集装箱船为主,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

责任限制乃北方海航道大规模通航后必然引发的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和《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

法典》的不同规定,使我国船舶在该航道中的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不明晰。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数额远低于俄罗斯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规则之规定,不利于我国

沿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可尝试通过参加相关公约,或借鉴俄国内法规定,针对国

际航线船舶在我国沿海的燃油污染问题提高我国法律中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8:1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8091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我国的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