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论文摘要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
内容。本文认为从理论上研究民族自治地方
立法的基本问题,对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具有
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我国依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
监督制度,对促进民族自治区域的和谐发挥
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
良好的基础,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
进了民族和谐。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原则
从地理区域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
存在着五种立法权,包括:制定和变动地方
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
权力、制定和变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
力、一定程度的立法监督权、一定程度的授
权立法权。其主要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
则。
依法监督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从性质上
说,是国家行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依法
监督是自治立法监督的重要原则,必须依据
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程序对民族自治地
方立法具有监督意义。同时,法律对民族自
治地方立法监督权的行使范围作了限定,必
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权,这将会
防止自治立法监督主体怠慢,阻碍了行使主
体的监督权限。
依法监督原则要求自治立法监督必须
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带有强制性、程序
性的立法监督。同时,立法监督主体也要遵
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从目前形式来看,过
分看重结果而忽视过程是我国普遍存在的
法律意识。
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自治法律都与
宪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求国家的
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相互联系、相互协
调的有机整体。法制统一要求民族自治法规
不得与其他上位法律抵触,必须依据法律规
则做出变通,但这种变通要求严格,不能跨
越界限。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
互相统一、互相协调,于同位阶的自治法规
而言,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一般人难以判
断,容易造成人们在适用这些法律规范无所
适从。
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以宪法的保障
作为前提,享有比较宽泛的自治权。民族自
治地方立法必须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充分
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一般地方的立
法监督权主旨必须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则沖
突,维护国家的相互协调统一。
二、民族立法权存在的缺陷
只重视法制统一,忽略自治立法权保障
民族自治立法权是以维护法制统一和
保障自治立法权为价值取向的制度,这与一
般地方的立法监督制度相比,具有相似性和
差异性。二者的相似性表现在都要维护国家
法制的统一,差异性也是明显的。名族自治
立法要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一
般立法制度不能保障这一价值目标,我国法
律也没有确认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享有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权。
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在形
式上过度强调统一,忽视了保障自治立法权
的意义。我国《宪法》在赋予民族自治立法
权的同时,严格规定了自治立法的监督措施,
主要目标就是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其中立
法程序包含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
过法案、公布法案等五个步骤,表决和通过
法案是立法程序的关键,决定这个法案是否
能够成为法律。自治立法机关表决通过自治
法规案后,生效与否都只有全国或省级人大
常委会的批準方可生效,这种不合理的规定
破坏了宪法的逻辑统一,也破坏了民族自治
地方立法权的完整。由此可见,民族自治地
方自治立法机关规定的立法并不完整,表决
通过的自治法规只是个“半成品”,要等到
自治立法监督机关正式批準方可生效。
不仅如此,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对监督主
体错误或是不当的自治立法监督,自治机关
并不能申请救济,其实就是自治立法权受到
侵害时寻求不到法律的救济,这也间接解释
了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为什幺至今尚未
出台的原因了。
重视内部的层级监督,忽视外部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常
委会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的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具有关键意义。我国的立法监督体制具有权
利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特点,与“议行合一”
的原则一致。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全国人大,
国务院、等都要受人大的监督。
对于一般地方而言,地方国家权利机关是地
方各级人大,各级地方政府及法院都要对其
负责。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只有
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具有权威性和监督,行
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不能对人大及其常委
会进行法制监督。
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避免不了偏重内
部层级监督,有很大的缺陷,只有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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