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对我国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思考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若干问题,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不
完善,侦查人员法治观念的淡薄,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原因,使得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拘留时,存在普遍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审批程序行政化以及通过其它方式规避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因此,必须
完善刑事拘留期限的相关立法,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设立高效便捷的
救济程序,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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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sonthequestionofcriminal
detention
Abstract:China'scurrentlawprovidesanumberofissuesofpublicsecurityorganstoenforcethecriminal
detentionofcoercivemeasures,butduetotheimperfectionsofexistinglegislation,theconceptoftheruleoflaw,
weakinvestigators,aswellasthelackofeffectivesupervisionmechanism,makingthepublicsecurityorgansin
criminaldetentionduringthetime,extendtheperiodofwidespreadcriminaldetention,theChiefoftheapp
rovalprocessaswellasore,we
mustimprovetherelevantlegislationincriminaldetention,andtoraiseawarenessoflawenforcementofficers,
toestablishaneffectivemechanismofsupervision,theestablishmentofefficientandconvenientreliefprograms,
whileensuringthesmoothconductofcriminalproceedings,thefullprotectionoftherightsofcriminalsuspects
lawsuit.
Keywords:Publicsecurityorgans;CompuIsorymeasures;Criminald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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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引言
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及评述
(一)我国刑事拘留对刑事拘留期限的立法规定。.
(二)对刑事立法中刑事拘留期限的立法背景及评述
三、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司法现状
(一)刑事拘留期限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刑事拘留期限立法规定的完善.
(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对刑事拘留期限侵权高效便捷的救济程序.
五、结语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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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简称为拘留,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①作为一种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才可以适用的,暂时剥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强
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更关系到刑事
诉讼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适用期限、
适用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刑事拘留期限立法的不完
善、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观念的缺失、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使我国在刑事
拘留期限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刑事拘留期限的适用不规范、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
普遍化、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缺位等不良后果,违背了刑事拘留制度设置的初衷。
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及评述
(一)我国刑事拘留对刑事拘留期限的立法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
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②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的适
①刘万奇.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10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②
用期限、延长期限及相关的理由。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适用有三种情况:
一是对于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是在特殊
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直四日。三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
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
伙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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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①
因此,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的时间不超过三十七日。此外,根据2000年
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
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居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
身份之日算起。②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一日至三日。
(二)对刑事立法中刑事拘留期限的立法背景及评述
相比较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
留期限并未做出较大的修改,仅仅是对于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两个期限做出了修改:一是拘留
后检察院决定逮捕,“在十日以内做出决定”改成了“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二是将在特殊
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改为“一日至三日”。
根据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具有收容审查
权,对于具有轻微违法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
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有权进行强制收容审查,收容审查经过县级公
安机关批准期限是一个月,经过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经过省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
②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
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并且起始时间是从查清真实姓名、住址的时间算起。收容审查由于
存在收容条件宽松、期限长、审批程序简单、监督制约缺失,执法机关随意性强而在刑
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广泛使用。也正是由于收容审查收容条件宽松、期限长、审批程序简单、
监督制约缺失、执法机关随意性强,导致了刑讯逼供、殴打体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在刑事诉
讼活动中发生,收容审查的在国内外被普遍关注。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修订的
过程中,充分的认识到了收容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且也认识到了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可能
会造成社会治安的失控,所以降低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用刑事拘留来代替收容审查在
社会治安中的功能,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修改无疑是具有巨大的进步意
义。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比较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延续了对于
收容审查制度的修改的基础上,虽然只是对于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两个期限做出了修改,但是
其也正是迎合了社会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需要。检察院作为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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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其执行刑事拘留期限的修改,不仅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也能充
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司法现状
(一)刑事拘留期限存在的问题
1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普遍化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偠。”①作为一种在遇到法定
的紧急情况时才可以适用的,暂时剥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
用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更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是否能够顺利
进行。如果不对刑事拘留设置一定的约束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必定会出现公权力对于犯罪嫌
疑人诉讼权利的侵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被逮捕的,从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到审查批准逮捕一般情况下最长是十
日,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为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商务印书馆,2005,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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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期限延长一日至
四日已经成为一个常态化的问题,然而公安机关的对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均为
“案情重大复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为三日,对于在特殊
情况下延长一日至四日的特殊情况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适用条件的限制,因此公安
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案情复杂”作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一日至四日的特殊情况
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
2、
“拘留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相违背
根据2013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①我认为该
条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相违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被逮捕的,从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到
审查批准逮捕一般情况下最长是十日,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为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日。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相比,犯罪嫌疑人的
姓名、住址、身份未被公安机关查清,案件证据不能证明其犯罪事实或者不足以证明其有犯
罪事实,就可以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无限期羁押。
3、刑事拘留期限决定程序的行政化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应当被拘留的人,办案
人员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
后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执行。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延长,延长一日至四日的提请审查批
准时间和延长至三十日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的决定权均由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批准。这样
的刑事拘留决定程序和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的批准程序是一种行政化的程序,刑事拘留期限
的延长与否、延长是具体时间以及延长后的具体执行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运行,缺乏司法机
关有限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制约机制,使得刑事拘留的决定程序和刑事
①2013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
拘留期限延长的决定程序充满了行政化的彩,司法权在刑事拘留中无法得以充分的发挥,
与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刑事立法精神相违
背。此外,这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内部审批制度,极易导致公安机关对于公权力的滥用,
其结果必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侵犯。
4、采用其他方式规避刑事拘留期限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盘问。经过盘问,公安机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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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盘问期间内做出采取刑
事拘留的决定。①通过该条的规定,以及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
的相关规定,可以出现以下的情形:对于经过盘问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
可以采取先行拘留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留置盘问作为刑事拘留
的补充措施,通过先留置盘问再申请刑事拘留,以延长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审查的期间。在司
法实践中,对于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一般都先采取留置盘问,之后再申请刑事
拘留。留置盘问似乎已经成为了决定刑事拘留前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
式,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侦查办案时间,争取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查明犯罪事实,保证刑事诉
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符合该种情形的情况不加以严格的
区别对待,仅仅追求较高的侦查破案数量,完全不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那么还
是与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
(二)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原因分析
1刑事拘留期限立法的不完善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
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
定中,对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也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
释。所以在司法之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转为逮捕的时间过于紧张,公安机关的办
案人员要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充分的收集案件证据,来达到提请审查逮捕的条件,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9条.
“案件复杂”作为“特殊情况”的一种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就成为了争取办案时间的普遍方式,
其直接后果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般情况下三日的常态化刑事拘留期限失去了其在司法实践
中的实际意义。
其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不完善,迫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采
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甚至是采取被延长至37日的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后批准逮捕的条件较为严格是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是作为缓解刑事拘留
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不完善,将会直接导致刑事拘留的数量增加,
以及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普遍发生。
最后,由于侵犯财产权利类、交通肇事类、伤害类案件的性质和证明标准的特殊性,交
通责任事故的认定意见和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就成为了判断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
犯罪的关键证据,在获得这些关键证据之前,侦查机关尚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因
此也不符合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又要防止犯罪
嫌疑人逃跑或者继续危害社会,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该类案件又不符合“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所以侦查机关
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十四日的刑事拘留期限的完成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意见和相关部门的
鉴定意见采集,就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尤其是在我国各地方的鉴定机构资源存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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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差异,鉴定水平也层次不齐,尤其是在我国鉴定水平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要想在短
时间内得到准确的结果,对于公安机关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2、侦查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作为公权力的实施者,在执法中,沿袭了原有的行政化彩的执
法习惯,一味的追求权力的有效实施、案件的快速侦破、简单暴力式的手段获得司法公正,
而忽略了程序正义,没有意识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法治观念薄
弱。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侦查人员并没有真正的意识到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对于犯罪嫌疑人的
实质危害,对于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缺乏谨慎的态度,认为未决羁押在有罪审判之后可以
折抵刑期,所以判决后的刑期和未决前的先行羁押期间效果相同。然而,两者在法律意义上
是有很大的差别,这种想法暴露出了侦查人员“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即犯罪嫌疑人在为被
做出有罪判决前及被认为有罪,这会严重的影响侦查人员客观公正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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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此外,并不是所有经过法庭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判决有
罪,所以对于被随意延长了刑事拘留期限,而又未被法庭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由于
延长羁押的期间对其刑事诉讼权利的侵犯又该如何得到救济?
3、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程序的缺失
“有权利必有救济”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之一。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米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
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
①法律虽然
的解除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权利被充分得到保障的情况非常少有,尤其是在重大疑
难案件中,超期羁押或者变相的超期羁押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此外,我国刑事
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并没有附带相应的有效的权利
救济程序,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该诉讼权利,完全要依靠公安机关的决
定,而不是真正的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
4、司法监督机制的缺失
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几乎所有的诉讼活动都由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独立的实施,法院
既不参与这些活动,也无法对于这些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任何形式的同步的司法审查。”②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和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决定都是由公安机关的相关
负责人审查批准。这种缺少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采取刑事拘留
的强制措施和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方式,必然使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中权力过大,极易导致
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发生。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超期羁押获得权利救济时,对于羁
押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机构仍然是做出院决定的公安机关,这种“自我决定”、“自我审查”、
“自我裁判”的救济方式,依然缺少外部的中立第三方的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②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270页.
监督。对于重新审查过后的,公安机关维持院决定的申请,被羁押者无权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要求权利救济。缺乏司法监督机制的刑事拘留的决定程序、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程序和超
期羁押的救济程序都将由侦查机关独自实施,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刑事诉
讼追求的公平正义都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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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刑事拘留期限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刑事拘留期限立法规定的完善
1取消“特殊情况”,将七日以内作为刑事拘留期限的常态化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
“特殊情况”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特殊情况”所包含的
内容做出了随意的解释,通过案件属于“特殊情况”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此外,我国绝大部
分地区警力都面临着严重不足的状况,同时由于侦查手段和设备的落后,通过三日的刑事拘
留期限进行侦查取证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可以取消三日的刑事拘留期限,统一规定为七日
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从而也可以取消“特殊情况”的规定,明确刑事拘留期
限的规定,限制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将侵犯财产权利类、交通肇事类、伤害类案件列入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案
件范围。由于侵犯财产权利类、交通肇事类、伤害类案件的鉴定意见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在七日以内做出比较困难,该类案件也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以将刑
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范围,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又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
者其他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将该类案件列入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案件范围就很有必
要性。这样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给与了侦查机关更多的时间侦查破案,促进
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
1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水平。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承担着打击犯罪活动
的重要使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相比,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法律知识的
储备和应用上存在较大的欠缺,然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公安机关却在其中承
担着重要的角。因此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加对于立法精神
和立法宗旨是了解,避免在执法过程出出现对于法律问题理解的偏颇或者误解,正确的执行刑
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保证执法中的公平正义。
2、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程序法的实施程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
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法治国家,不仅要重视实体法,还应当保证程序法被充分的重
视,来保障实体法中的公平正义精神被充分的体现。侦查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者,就是将实
体法中的公平正义付诸于社会事实的执行者,这就要求执法者要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来实
现。如果,执法和违反法律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那么法律赋予
的当事人的权利也将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法律形同虚设。因此,执法人员必须摒弃重实
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保障法律的正确充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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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从根本上防止刑事拘留期限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改变公安机关行政化的内部审批
制度,确立决定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备案、审批和撤销制度。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
家对于刑事拘留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决定和刑事拘留期限
延长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鉴于我国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以及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侦查
机关在紧急情况时才去的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对于一般的七日以
下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决定权予以保留,对于有争议的刑事拘留决定、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
三十日、以及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
民检察院在审查之后,做出审查决定和理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或
者提出侦查建议,以此来增加特殊案件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此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
随时对于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四)对刑事拘留期限侵权高效便捷的救济程序
对于因刑事拘留期限侵权的救济是指对于已经以一定程序宣布的羁押裁定,允许被羁
押人申明不服或者对于因为刑事拘留期限侵权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首先,犯罪嫌疑人对
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不服的,可以向司法审查机构提出申诉,通过司法审查机构的审查来判
断刑事拘留期限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一次来作为刑事拘留期限侵权的救济程序。其次,为了
保障上述司法审查程序功能的充分实现,还必须要保障被羁押者相关的诉讼权利,例如知情
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的实现。最后,在事后救济上,应当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扩
大国家赔偿的范围,简化国家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使被侵权者能够及时获得国家赔偿。
五、结语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
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
定,符合刑事诉讼法律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确保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充分实现的同时,保障
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
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提高执法者法治意识,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且确保
对于刑事拘留期限侵权的法律救济,才能确保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到合理的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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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和国的一名预备警官,我深知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警务技能,努力做到一
专多能,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成为真正的人民卫士。如今已是毕
业时,毕业论文的结束不代表我对学习的停止,论文的结束是终点也是起点,它是对之
前学习的一个检验与总结,也是我新的人生之路的起点,我会继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
在我的论文写作中我得到了很多人的指导与帮助。首先感谢的是我的导师白俊华,
白老师知识渊博、宽厚仁和、学风严谨,他严于律己,宽厚待人。在闲聊中他总是能像
知心朋友一样鼓励我,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他也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
我,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
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写作,精心点拨、热忱鼓励。正是老师的无私帮助与
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能成为白老师的学生我深感荣幸。
经过几个月的论文撰写过程,我查阅了很多的资料,学习了很多知识,对论文及科
研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让我深知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应该继续保持这严谨及科学的
态度,所以我也应该感谢我的这一次论文经历。
最后要谢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及所有默默支持和鼓励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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