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主体法律评价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6: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小排量汽车补贴)

我国商事主体法律评价

我国商事主体法律评价

关于我国商事主体的法律整体评价是法律规范不少,主

体种类繁多,设立条件各异,使人眼花缭乱。

我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有关商事主体资格、条件和登

记设立程序都散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范中。在深圳应当执行的主要包括

以下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二、三章规定商事主体主

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和

联营经济实体等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我们

可以推断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

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几种主要形式。

2、公司法及登记条例。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3、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特

殊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出资设

立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

限责任公司;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法

人企业和其他经营形式;

7、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了法人企业和其他经营

形式;

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

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9、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自然人个体工

商户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

业;

12、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其他如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均有类似规定;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

专业合作社。

1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

他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规

范。

第四,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企

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四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

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我们统计,深圳市保留法律规定

企业设立前置许可的事项共计有71项,主要依据是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目前共

有经行政机关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10565家,占行政许可事

项的25%;主要涉及外资企业、金融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

第五,金融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

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三)有具

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

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

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证券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均有类似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我国法律和政策对有关个

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如个体工商户

与私人企业的区别就是以雇工人数为标准划分的。雇工8人

以上的为私人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据说其

理论依据来自于马克思的资本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雇

主雇工超过8人,自己就可以不劳动了,可以剥削工人的劳

动维持生活。现在看起来似乎与现实离得太远了。法律规定

的原则性给执行带来困惑,与现实的距离造成了秩序的混

乱,这也是我国法律有很多仍停留在纸上和部分权力寻租的

主要原因。

从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年代看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

到现在近三十年的时间跨度,正好处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

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商事主体种类的多样性、混乱状况

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遗留下来的产物,有的

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有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是新

产生的,有的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有的商事主体形式已根

本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商

事主体的种类进行研究,取消与社会现实情况严重不相符,

特别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主体形式和设立条

件,使国家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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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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