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8: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青州发生车祸)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目录

总则

应收保费定义

管理组织

应收保费管理

系统关停

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考核及奖惩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队伍诚信建设,规范销售行为,改善

公司资产质量,有效管控经营风险,特制订《应收保费管理办

法》(2008年修订版)。

第二条应收保费的管控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明确管理责

任部门,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应收保费管理采取事前、事中过程监控以及事后

考核相结合的管控方式,重点防范自然人交费业务、渠道业务、

分期付费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应收风险。

第四条应收保费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一)存在机构资金断流的危险;

(二)掩盖真实赔付率、费用率状况;

(三)降低公司资金运用效率;

(四)不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应收存在外部监管风险;

(五)易于造成销售员工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

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

第五条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投保

人收取而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费应收率

应收保费余额

保费应收率=×100%

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

其中:“应收保费余额”指财务报表期末应收保费余额;

分母“滚动十二个月的保费收入”系指滚动十二个月财务报表

保费收入。

第七条超期应收保费:超过约定缴费期限的应收保费;

长期应收保费:帐龄超过90天的应收保费;超长期应收保费:

帐龄超过365天的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的账龄自保单的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计

算。

第八条应收保费坏帐准备,是根据应收保费帐龄提取的

准备金,应收保费坏帐准备冲减机构变动费用预算可使用额

度。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九条总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销售管理部

为共管部门,合规法律部、各产品部门为协管部门。

总公司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二)全系统应收保费关键指标的确定及监控;

(三)应收保费异常机构指标监控;

(四)保费应收率考核结果的计算、公布;

(五)系统垃圾数据的审核,并上报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进

行清理;

(六)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开启审核。

总公司销售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协助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应收保费分机构计划控制率的确定;

(三)负责对全系统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

(四)负责全系统应收保费管理的过程控制;

(五)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停初审;

(六)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处理的初审;

(七)参与对机构应收保费情况检查。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管理职责:

(一)对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确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

超长期应收保费组织清理;

(二)为应收保费清理中的诉讼、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总公司产品部门管理职责:

(一)分期付款业务承保审核、监控;

(二)参与审核、处理应收保费有关工作;

(三)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的核实。

第十条各二级机构应指定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中为应收

保费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外的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产

品部门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应收保费主管部门和应收保费管理

岗为应收保费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人。二级机构负责人和三

级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监督本机构应收管理工作,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上级公司下达

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分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执行总公司的应收保费管控政策;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明确具体的管控措施、操作流程和处罚规定;

(三)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四)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五)指导、检查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管

理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指标考

核;

(七)负责提交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清理申请;

(八)负责分公司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为总公司

提供应收保费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

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的应收保费

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每月5日、15日、25日前通过财务部门收集并下发

应收保费清单给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核对;

(四)每月5日、15日、25日前向分公司两核部门提供暂

时停止出单权限的销售人员名单、代理点清单;并在每月10日

前向财务部门提交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处罚清单;

(五)定期通报应收保费情况,对应收率高、账龄结构不

合理的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

理客户反馈意见;

(七)落实对离司人员的应收清理、追缴工作;

(八)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3日前上报《应收保费情况

分析表》;

(九)对于应收保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

馈给分公司相关领导,并及时上报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经理室职责

(一)认真落实并执行总、分公司应收保费管控措施;

(二)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应收保费管控处罚措施,

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分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三)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

理客户反馈意见;

(四)为上级公司提供应收保费数据和相关情况。

销售团队主管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制度,并及时在团队中

宣导,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二)在收到应收保费清单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应收保费

清单,根据应收清单,督促和陪同销售人员催收保费;

(三)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制定详细催收计划,并通过

日会、周/月例会予以落实;

(四)周(月)例会必须通报上周(月)应收保费清收情

况并安排下周(月)的清收计划;

(五)每日下班前到财务部门确认当天团队成员借单情况,

督促团队成员及时缴交所收到的保费;

(六)对超期时间超过30天的,团队主管必须拜访客户,

对重点难点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

(七)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拟离司人员动向及应收保费情

况;

(八)配合分公司的销售管理部门、两核部门以及财务部

门及时解决长账龄应收保费。

销售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制度;

(二)每天应首先检查是否有应收保费,合理安排当天催收

工作。对应收账龄超过30天的,应每周一访,应收账龄超过60

天的,每周两访,直至收回保费;

(三)将保费催收情况及时反馈给销售团队主管,如不能

及时清收,应说明原因,对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及时收回相

关保险单证或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追缴;

(四)收到保险单项下的保费后,现金保费应于当天交回

公司或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应将每日收取保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天记入工作日

志中。

第十一条各环节应收保费管理责任部门对该环节的应

收保费控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收保费管理各环节责任部

门为:

(一)销售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

(二)出单、核保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相关业务部门;

(三)财务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财务部;

(四)数据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由机构自定;

(五)渠道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或中介/

渠道部。

第十二条二级机构每月必须对应收情况写出完整翔实的

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必须向总公司财务部、销售

管理部上报上季度《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

第十三条应收保费管理应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从应收

保费产生的各个环节实施“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对以下业务严禁产生应收保费,各二级机构结

合当地情况适当调整的,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报备总公司:

(一)自然人交费的业务;

(二)定额保单业务;

(三)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四)法定保险业务;

(五)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短期业务;

(六)签单保费在人民币2万元及以下的责任险、新险种

和各种分散性业务;

(七)年度签单保费不足50万元的法人车险业务;

(八)航次业务;

(九)货运险业务(预约货运除外);

(十)签单保费在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

的企财险、工程险业务;

(十一)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十二)仍有欠费的客户。

以上业务属于渠道业务的,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执

行。

第十五条分期付费的相关要求

(一)做分期付费安排的保单要按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必

须签署分期付费协议并在系统录入时完整录入相应的付费期

及金额;分期付费的审批采取KOA签报的形式进行,审批流

程为:三级机构提交—分公司产品部门审批—分公司审批。

预定缴费期限超过一年的需上报总公司产品部门审批。

(二)分期付费安排必须遵循下面的业务原则:

1.一年期保单的分期付费一般不超过四次,首期保费应在

签单时交纳,最后一期交费应不迟于责任期满前三个月;

2.企财险、车辆险业务首期交费比例不得低于30%,剩余

交费次数不得超过3次;

3.工程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付费次数不得高于

保险期限年数;最后一期保险费交付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期限终

止前6个月;

4.货运险预约协议承保中的分期结算约定,结算周期一般

以30天为限,如因拓展业务需要可扩展至60天,但最长不超

过90天。其中如约定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必需经二级机构

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三)缴费金额应严格按照核保部门核准的出单条件予以

确认。做分期付费安排的应遵循分期付费协议的划分,原则上

按实际入帐的保费金额分期出具发票,按时全额收取相应分期

保费。

(四)对于因批增或批减保险责任致使保险费金额有变化

的,应在分期付款协议中补充保险费增减后的付款计划。

(五)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等遵循财务部门的相关管理

规定予以确认。

对于超过分期付费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费的,实

行比例赔付。

第十六条销售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自然人客户和小型企业,严禁欠费出单;

(二)个人代理人原则上实行先收费后出单的办法;

(三)严禁坐支保费,不得交净保费出保单;

(四)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交强险应

收保费;

(五)销售团队必须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及时落实应收

保费的催收工作,对超长期应收的客户必须发放催缴通知单,

对已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必须由专人催缴,必要时启动法律追

偿程序;

(六)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

没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同时,各分

支机构应依法追究坐支或挪用保费人员责任,对坐支或挪用保

费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向保险监管机关报送“黑名单”,

数额较大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出单、核保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原则上交费与出单同步,不交费不出单。对因特

殊情况确需先出单后缴费的,经办人须填写《保单借据》和《保

费发票借条》,经团队长、财务部负责人和机构分管领导确认

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

(二)定额保单一律不准出借,必须先交费后出单或实

行现金购买制;

(三)严禁出单人员未核对保费发票擅自打印、发放保

单;

(四)出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出单的相关规定;

(五)严禁出单人员在未取得投保单的情况下,擅自根

据客户或销售人员的表述,录入承保数据提交核保;

(六)出单人员对“缴付方式”的确认主要应包括以下

几方面:缴费金额、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现金、支票或银

行划账等)以及缴费期限和是否分期付费等;

(七)出单人员要按照各险种对保单录入和补录的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保单信息,按核保通过的条件慎重出单,

对预约协议和代理业务在补录时应根据业务系统情况谨慎操

作,以免造成应收保费虚增;

(八)核保人员在核保系统中通过分期付费保单前必须

核对分期付费协议;

(九)对于属于分期交费的业务,必须按照分期付费协

议在系统中完整录入交费计划、交费时间、交费金额等相关付

费协议信息。

第十八条财务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收付费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保费来源,严禁保费混结

入账;

(二)收付岗必须及时做好日清日结和收费确认;

(三)各机构收付费人员在出具保费发票时必须要收取现

金或者经过签批的《保费发票借条》或经过审批的分期付费协

议,严禁收付费人员款擅自打印发票、擅自借出发票;

(四)财务人员根据目标市场管理要求,控制手续费及营

业费用,严禁乱挂、虚挂手续费及营业费用;

(五)财务人员对于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未达账

项的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私设银行账号转移保费的现象;

(六)单证管理人员应主动与本级应收主管部门配合,对

应收较多的机构或团队,从单证发放的源头加强对应收的有效

管控。

(七)原则上每个业务人员借出发票不得超过5份,业务

人员借出保费发票时必须出具《保费发票借条》,回销时间应

以投保时的付费约定为限,原则上自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

则起算不得超过7天,对于超过期限未能缴纳保费或已经达到

5份的,不再借出保单和发票。《保费发票借条》见附件七;

(八)渠道业务的单证必须由专人领取和保管,每月对单

证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两次对账、盘点、清理、核销,及时结算

收费,以旧换新。原则上每个业务人员不得超过20份,相应

回销时间应以代理协议中的付费约定为限,原则上自起保日或

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起算不得超过30天;

(九)对下级机构采取“总量控制、差额领取”的单证管

理方法,允许下级机构的单证有一定的存量,但每次申领单证

时需将已使用过的单证交回到上级公司进行核对;

(十)单证管理人员必须限制应收异常团队或下级机构的

单证发放数量。

第十九条欠交保费的客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环

节应及时查询是否足额交费,查询结果应与财务部门、承保部

门应收保费情况核实,如核实结果存在应收保费,理赔部门应

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催收保险费,收取保费后方可

进行理赔。

第二十条数据管理方面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禁随意挂靠业务来源;

(二)规范分支机构、团队、业务人员系统编码;

(三)及时做好单证领用、销号的电脑登记工作;

(四)必须保证系统中分期付费保单信息的真实和相关付

费约定的完整,保证从统计系统中能顺利提取分期付费保单的

所有信息;

(五)及时清理系统中的垃圾数据,保证数据库内数据的

真实完整;

(六)各机构落实应收数据管理责任部门,落实应收台账

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渠道管理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与各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

的代理资格,严禁与无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二)与中介渠道合作时,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对

渠道业务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必须在投保人投

保时、合作意向的谈判中,对保费结算的缴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作明确约定,并在投保单、保险单、合作协议等相关单证、文

件中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并实行专人维护,对渠道业务的应收

管理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应收管理的

规定进行催收工作;

(三)对代理机构保费结算适用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双

重规定,以先发生为准向公司结算保费,各机构结合当地对渠

道的分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化要求,对代理机构结算周期

和结算额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约定固定结算日,在结算日当日将所有代收保费余额划

转至公司的指定账户(例如:每月约定两个结算日,以保证在

保单账龄15日内予以结算);

2.在非结算日,代理方代收资金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时,应

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动通知甲方,双方核实确认

保费及相应手续费后立即全额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的保费存

款账户;

3.保证当年出单的保费在当年清收完毕,不出现跨年应收。

(四)应对代理机构的保费结算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

调整和严格执行;

(五)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六)对代理机构恶意拖欠保费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直至诉诸法律进行追偿;

(七)各级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

法》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签单后,签订《分期付费协议》却无法按照

付费协议收取首期保费的,或签单后15日内未收取保费的,

必须收回保险单正本、有关凭证和保险费发票,并不予承担保

险责任。对于超过分期付费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费的,

实行比例赔付。

第二十三条代理业务处理规定

(一)与各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

的代理资格,严禁与无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机

构渠道业务《合作协议》必须由分公司统一签订,签订人由各

机构自定,《合作协议》必须由分公司销售管理部进行统一管

理。

(二)与中介渠道合作时,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

对渠道业务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必须在投保人

投保时、合作意向的谈判中,对保费结算的缴付方式及违约责

任作明确约定,并在投保单、保险单、合作协议等相关单证、

文件中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并实行专人维护,对合作渠道超期

的应收保费制定具体的催收计划;对超期应收保费严重的合作

渠道,由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后,总公司进

行限制或停止出单权限,直至撤消远程出单系统;对于恶意拖

欠保费的应停止与其合作,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直至将

其所欠保费全部清理完毕,同时报保险监管部门进行“黑名单”

登记备案。

(三)各机构渠道业务维护人员必须随时跟踪监控所维护

合作渠道的每天出单保费情况,对超过公司规定15天以内的

应收保费逐笔登记,及时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合作渠道

联系沟通,了解欠费原因,确定缴费时限等;对超期在15天

以上以及合作渠道未明确缴费时限的应收保费,及时上报各机

构销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同时向合作渠道下达停止出

单警告,二次结算保费仍无此项应收保费时,将详细情况报告

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该合作渠道出单通知书,并对已发放单证

及应收保费进行清收;

(四)渠道团队及维护人员每天与合作渠道以、

传真等方式进行当日应收保费余额有效确认,避免出现法律纠

纷;

(五)对代理机构保费结算适用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双

重规定,以先发生为准向公司结算保费,各机构结合当地对渠

道的分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化要求,对代理机构结算周期

和结算额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各机构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时,

应严格控制保费结算周期,原则上每月必须结算一次,具体时

间由各机构根据当时实际状况自行确定,在结算日当日将所有

代收保费余额划转至公司的指定账户(例如:每月约定两个结

算日,以保证在保单账龄15日内予以结算);

2.在非结算日,代理方代收资金金额达5万时,应在代

理协议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动通知甲方,双方核实确认保费

及相应手续费后立即全额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的保费存款账

户;

3.保证当年出单的保费在当年清收完毕,不出现跨年应

收。

(六)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

中约定的保险费结算相关约定,及时与代理机构结算保费。结

算日前一周为对账日,由渠道维护人员统计出业务报表,内容

包括:被保险人、保险单号码、保单保费、保单流水号等,与

代理机构进行核对,由代理机构签章确认,并在结算日当天将

代收保险费转入公司保险费收入账户。应对代理机构的保费结

算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严格执行。

(七)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八)对代理机构恶意拖欠保费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直至诉诸法律进行追偿;

(九)各级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

法》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条未缴费出险业务处理

欠交保费的客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环节应及时查

询是否足额交费,查询结果应与财务部门、承保部门应收保费

情况核实,如核实结果存在应收保费,理赔部门应及时反馈有

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催收保险费,收取保费后方可进行理赔。

第五章系统关停

第二十五条关停系统是指停止核心业务系统录单权。

第二十六条系统关闭及开通的条件

1、系统关闭对象:为二级机构保费应收率超过规定值的

下辖超标三级机构、营业本部的超标大类险种(车险、财产险、

意健险)。

2、系统关闭条件:保费应收率在规定时点超过考核应收

率两个百分点以上。

3、系统开通条件:保费应收率达到考核保费应收率上浮

两个百分点以内。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划分

1、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系统关闭

及开通的具体指令的下达、监督;

2、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数据的提取、

审核、关闭、开通、通报;

3、集团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根据总公司财务部指令对

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及开通的具体操作。

第二十八条操作规则

1、“自动”关闭及开通原则,机构达到系统关闭及开通标

准,总公司财务部直接通知信息管理中心关闭及开通系统。

2、特殊申请严格审批原则,系统被关机构未达到应收考

核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放系统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报经总

公司产品部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及公司分管销售及财务的

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

3、系统关闭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日,系统开通不受

时间限制。

第六章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

工作,做到逐单清理、责任到人、限期清理,根据形成原因逐

笔确定清理方案。

第三十条对于因销售人员离司、代理人恶意拖欠形成的

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应收保费,总公司合规法律部介入

清理工作,每月根据机构上报超长期应收保费清单、形成原因

确定清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各机构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没

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对于已经产生

的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各机构应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全

面清理。

(一)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客户未交费的,各

机构应组织人力进行催缴,对于多次催缴不成的客户,应对欠

费客户提起诉讼;

(二)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销售人员挪用的,

各机构应收集相关证据对其进行限期催缴,催缴不成者,立即

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结果分业务类型与机构

变动费用率挂钩,具体管控措施由总公司根据机构实际情况确

定。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保费应收率指标值的设置:

1、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为财务保费应收率;

2、每年初总公司根据管控要求确定当年应收保费考核指

标。

3、月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月末,季度保费应收率

指标确认日为季度末,年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年末。

第三十四条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规定

(一)在考核当期,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对象仅限于

以下业务,并经过相关审批:

1、系统统保的股东业务;

2、作为非主承保方承保的共保业务;

3、分入业务;

4、保险期限超12个月且未到缴费期的分期业务。

(二)机构每月末终了2日内通过OA系统上报不计入保

费应收率考核的报告,总公司审批流程为产品部门、销售管理

部、财务部。

(三)在计算保费应收率时,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

应收保费除在“应收保费余额”中减去外,还要从“滚动12

个月的保费收入”中减去,即计算应收率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去

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余额。

(四)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在计提坏帐准备

时不予剔除。

第三十五条应收考核奖惩:

(一)总公司对二级机构的保费应收率考核采用季度和年

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二级机构整体绩效;

(二)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超过考核指标值的二级机构,

每超一个点扣发当月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负责

人5%薪酬,扣发当月其它所有管理部门负责人3%薪酬(剔

除绩效考核薪酬部分);

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指标值内的二级机构,低于控

制指标值一个点以上的,总公司当月奖励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

保费主管部门负责人5%薪酬,奖励其它所有管理部门负责人

3%薪酬(剔除绩效考核薪酬部分)

(三)年底应收保费考核时按照总公司对机构下达的应收

保费考核办法执行,超过控制指标值3个百分点以上的二级机

构,年度整体考核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对于保费应收率连续2个月超出考核值的,

总公司将追究机构责任部门、责任人(含出单内勤、收付费出

纳)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机构必须制订针对相关应收管理责任部门

及人员的考核及奖惩办法,并以koa正式文件的方式上报总公

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

部。

附件:

1、保费催收函

2、客户回执表(适用于非车非意健险业务)

3、付费协议(范本)

4、保费发票借条

附件一:

缴费通知

尊敬的:

下表所列为贵司/单位应缴保费明细,

投保险种

我们未能在上述保单约定的缴费期限内收到以上各笔保费,请您核对我们的保费帐

户信息,或与我们的业务人员联系,尽快缴清为盼!

保单号应缴保费

需要提醒您的是,保费未及时缴清将会影响您相应保单的效力!

我们的帐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

帐号:

此函为善意提醒,若已交纳,敬请见谅!

多谢合作!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附件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客户回执表(保险公司联)

本单位今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保险

保险单份;

相应保费发票份;

保险单号码为,经审核该保险

单、发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确实无误,本单位予以签收。

投保单位签章

年月日

(骑缝章)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客户回执表(客户联)

本单位今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保险

保险单份;

相应保费发票份;

保险单号码为,经审核该保险

单、发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确实无误,本单位予以签收。

投保单位签章

附件三:

年月日

付费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投保单号:----------------------------------

保险单号:----------------------------------

兹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同意达成本付费协议。本付费协议是保险合同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投保人将按下述方式之一交纳: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

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对交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向投保人发出

终止保险合同通知书的次日零时终止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交付:

分期数

1

2

交付保险费金额交付日期

3

4

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按实际交付保

费与应交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本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保险人(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四:

投保人签字:

年月日

保费发票借条

业务部门

险种

保单号

发票金额(大写)

欠费原因:

本人保证于年月日前,全额交回本保费发票借条所借

发票金额,如未在以上期限内交回的,本人愿意承担本保费发票借条所

借发票对应金额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

年月日

审批人:

年月日

经办人员

发票号码

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

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

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

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

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

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

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

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

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

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

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

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

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

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

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

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

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

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

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

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

帐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

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

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

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风险损失机率,确保应收

账款及时收回,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1、本公司实行业务人员“销售收款全程负责”的考核办法,即每个业务员除了

要完成自身的销售任务外,必须确保销售货款的及时、安全回笼。

2、销售业务原则上实行“现款交易”方式,但不排除根据市场需求、客户资信

状况许可发生的“赊销”业务。赊销业务必须遵循销售部门调查申报、总经理审

批授权、经办责任人全程负责的原则。

3、允许赊销的品种、客户应当每月由有关销售人员在充分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

及本公司产品的市场适销程度后,提出“赊销授信限额建议”,并向公司提供担

保人或担保物,经销售部门审核后报送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一律不得擅

自办理赊销业务。

4、“赊销授信限额”包括已开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及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产品。

二、应收账款的监控管理

1、财务部门应当依照每个销售责任人(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分别整理账单,定

期汇集《应收账款控制表》分送业务人员及有关部门。

2、销售部门接到财务部门送来的《应收账款控制表》,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收款。

对于旧帐未还、新账又欠的销售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把关,未经授权销售部门不

得擅自办理产品出厂事务。

3、业务人员接到财务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控制表》,依照有关合同规定,迅

速落实相关的收款措施。如果发现账单中有不属于本人的应收账款,应当尽速通

知销售、财务部门更正。对于一时难以收取的账款,业务人员必须与付款单位办

理签认手续,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收取票据注意事项

1、付款单位提供的银行票据必须清晰无误,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出票人的图章、

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等,绝对不允许涂改。否则,即

使印章齐全也是一张无效的票据。

2、票据抬头上要求写清本公司的全称,如“台州市健行机械有限公司”。

3、涉及跨年度收款,日期容易发生笔误,应当特别注意。

4、收取的票据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5、对于付款单位提供的“背书”票据时,应当由付款单位背书,并且写上“背

书人××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付款单位签名背书。

6、对于付款单位提供的“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一律不予签收。

7、收取付款单位的票据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当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补。

应当依下列方式处理:

(1)票据由本公司财务部门收账后,由财务部门以现金还。

(2)另行购货抵账,或抵交付款单位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四、有问题应收账款的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逾期应收账款,视为有问题应收账款:因销货发生的应收

账款,订立销售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收款期限满后一个月尚未收回;未订立销售

合同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回。

2、为减少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销售部门应督促有关销售责任人据实填报“有

问题应收账款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等,在月后三天内上报至总经理

室。

3、为确保公司资金正常周转,对非属于本公司原因的有问题应收账款,先由有

关业务人员(或担保人)负责垫付,待收回该项应收账款后再予以退还。

4、为增强业务人员的责任心,对于在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被骗、收回的票据无

法兑现等情形的,亦须先由有关业务人员(或担保人)负责垫付,待收回该项应

收账款后再予以退还。

应收账款控制表

本公司责任经办

人:申

报日期:2000年月日

应收账款(含发出产品)增减变化

月初余额

本月本月本月本月

已开未开

销货收款退货折让

票票

票票

余额新增减少余额

已未

月初本月本月期末

月末余额

逾期应收账款增减变化

核准:复

核:制表:

说明:

1、本表由财务部门负责填列,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及业务人员。

2、本表“应收账款增减变化”(包含发出产品未结算)部分,根据财务帐

面分析填列。

3、本表“逾期应收账款增减变化”部分,根据销售合同结合财务帐面分

析填列。

有问题应收账款报告书

申报日期:2000

年月日

客户名称

基本资

料栏

负责人

开始往来日期

平均每月交易额

有问题应收款金额

经过情

(1)发生原因:

□客户倒闭□拖延付款□质量不良□数量不符□客户要求延后付

电话

经办人

交易项目

授信额度

款□其他()

(2)经过情况:

处理意

销售部门:财务

部门:

附件明

核准:复

核:制表:

说明:

本表由业务人员负责填列,经销售、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总经理室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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