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市场失灵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1: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社保最新政策)

经济法与市场失灵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经济法的概念;经

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经

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进行讲述。其中,

主要包括: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

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

门地位、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

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

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

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

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

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当然还有提“法

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

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

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

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这一观点试

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

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

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

整的范畴、、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要

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

精神、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

现实而生、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市场竞争方

面、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小结、经

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

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

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

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

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

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

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

法加以区分。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

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

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

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

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

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关键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

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

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

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

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

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

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

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

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

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

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

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

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

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

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

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

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

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而肯定派则认为

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

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

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

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

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

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

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

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

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

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

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

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

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

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

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

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

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

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

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

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

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

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

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

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

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

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

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

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

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

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

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

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

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

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

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

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

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

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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