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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
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
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
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
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
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
事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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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
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
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
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
属公司)。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
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
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
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如无
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
外);
(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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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
相关部门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
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
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
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
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
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
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
件的出具/查,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
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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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
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
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
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
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
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
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
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
登记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
门负责人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法律部门,以便沟通跟
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
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
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
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
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
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
报部门,由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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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
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个工作日内将
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
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
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
况说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个
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
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个工作
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
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确定起诉后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
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
在确认诉讼文书后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
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日内,
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
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个工作日内
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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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
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
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日内
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
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
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
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
取诉讼文书后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
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
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
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
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
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
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
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
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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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
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
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
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
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
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
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
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
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
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
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
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
书后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
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
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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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
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
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
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
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
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
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
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
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法律部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
后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
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律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
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法律部门通报
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法律部门监督整改。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
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
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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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
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公司如有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五、《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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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6:4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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