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主要包括做好对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
)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置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对涉嫌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联席会议或银监、公安、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置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主要包括做好对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
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置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对涉嫌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联席会议或银监、公安、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置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
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主要包括做好对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置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对涉嫌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县(区
)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联席会议或银监、公安、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置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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