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制讲稿
《民法总则》法制讲稿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
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民法总
则有哪些新亮点
一、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
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
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
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二、“绿”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四、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
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
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
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
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
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
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解读:“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
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
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
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
愿。
六、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
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
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
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
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
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
立承担责任。
七、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
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
信息。
解读: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
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频发,应该加
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
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
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八、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
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
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
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
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
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
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
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
依据。
九、“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
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
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
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
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
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
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
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
更多人做好事。
十、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
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
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
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
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
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5:05: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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