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wp,男,13岁。
法定代理人wz(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血液中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11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wp于1987年6、7月间因颅内出血至医院医治,诊断
疑为血友病,1988年4月18日,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
儿童医院确诊为血友病甲。自此,根据医嘱,wp开始大量使用
凝血第八因子(医学上简称AHG,以下简称八因子)。其中1988
年—1996年,使用的八因子由某研究所生产,1996年则改用某
血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因子至今。原告也曾据医嘱少量使用鲜
血浆及低温冷沉淀物治病。1998年9月23—29日,wp住上海
市儿童医院时,被确诊患有爱滋病及丙肝。
法定代理人认为,wp所患爱滋病及丙肝是由输血制品(包
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引起的,理由如下:根据
目前医学水平确定,爱滋病及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一为性
交,二为血制品输液,三为母婴传染。对于wp这样一个13岁
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而他的母亲也非
爱滋病及丙肝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则第三种情况也无可能,唯一
使其染上爱滋病及丙肝病毒的原因,只有他因患有血友病而输过
的大量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医学上
目前认为,爱滋病的潜伏期是1—15年,那么对于wp现患有的
爱滋病及丙肝就要追及到1988年至今一直在大量使用的血制
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这三种药品中,八
因子是由某血制品有限公司、某研究所生产的,低温冷沉淀物及
鲜血浆是由某血液中心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侵害
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
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
1、原告已用医疗费24227元,营养费2700元;
2、原告亲属误工费(自1998年3月起,再计五年),每月
380元,共计26220元;
3、原告今后将用医疗费(计五年)250000元及营养费18000
元(以每月30O元计):
4、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请求。
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
曹天华
男
1953年1月生人
住新华西路264号
河北世纪大饭店打工******
被告:
河北世纪大饭店(以下简称”被告”
)
本市中山西路145号050071
***,
法定代表人:
白海军。
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退还工装费;
二、
补发拖欠工资。
三、
支付社会保险。
四、
退还罚金。
五、判决辞退曹天华的决定违法。无效。
赔偿由该违法决定给我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我07年5月10日起在被告管家部PA岗打工。当天被
迫交了300元工装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
被告向员工收工装费是违法的。被告已经承认该收费违法,
并将该收费无条件全额退还了员工,
当然也应立即无条件退还我的300元,并处以。
二。刚进世纪时,
被告说:
该岗位没有公休,
干一天说一天。入职首月,日工作8小时,
日工资13元。入职次月,
日工作10小时,
每小时3元,日工资30元。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而
是违法的。当时最低标准是580元/月(21.75天。
一天8小时)
。按该标准,
一天工作8小时工资是26.67元,一天工作10小时工资是
33.33元。我5月10日至8月25日的工资是:*****
被告欠我工资491.08元,
应立即无条件补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二款,
被告还应给48116元赔偿金(591.08*0.98=579
。共计591.08+579=1170.08
元
三。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
而被告一分钱也没给我交,
说明被告又违法。
我自己每月交390元(养老保险275元/月,
医疗保险115元/月)
。这些款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的由被告向我偿还。
四。
被告规定不允许员工把手机带入工作场地,
违者90元。
该规定从多个方面侵害了员工对手机的所有权,侵害了员工
的通信自由权(员工的以上两项权利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因
而该规定是违法的。根据这个违法规定对员工也是违法的,
应予撤消或改正(改为既严肃劳动纪律,
又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我7月18日在工作场地只看了一下手机上的时间(当时
手机打在静音状态,
只当表用,绝对没对工作造成任何微小损失)就被罚90元。
我认为该是根据被告违法的规定做出的,
理应被认定违法和无效。因此,世纪应退还90元。
五。被暴力行凶,又被违法辞退。8月25日,
上级李某与我谈话时头脑昏晕,
失去理智和控制,
对我暴力行凶,
用手狠命掐住我咽喉,
使我呼吸困难,
正当他要动手打人时,
来了两个员工,
员工将李某拉开。李某侵害了我的人身权,
是典型的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应受到饭店规章制度的严肃处理,
被告本应对我表示慰问。
令人不解的是,
被告不但没有给行凶者适当处分,
反而不顾我9月3日把病历交给被告的事实,
反而倒打一爬,
以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捏造出莫须有的荒堂可笑的理由(把
我病休的五天认定为旷工,该理由称为”理由1”),
于9月13日(口头宣布)将我辞退。
没有书面辞退通知。
就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
民法通则”
58条第2款”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无法律约束
力”
,应认定该辞退决定是违法的和无效的!今年4月以书面形
式(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回复函)讲了辞退理由,“曹天华因污蔑
主管并从8月26日起连续旷工一个月被我单位辞退”。(
以下简称”理由4”
,这是被告用谎言欺骗市劳动监察大队)。
被告先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劳动权。
又给我制造谣言损害我的名誉,
还侵害了我的经济利益。当然是违法行为。
首先,
未出具辞退书面通知即违法
,其次,
“污蔑主管和连续旷工一个月”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连行凶者
的材料中都没显示受到污蔑。请被告拿出我”污蔑主管和连续旷
工一个月”的具体物证和具体事实!被告有证明自已观点、支持
自已主张的最原始、最真实并令人信服的证据吗?肯定没有!如
果没有,就足以说明,被告的辞退决定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因为拿不出证据,被告深知理由4站不住脚,在5月
答辨书
中又凭空捏造。
拚凑出更加似事而非。
欺骗性更强的辞退理由(简称理由5),即所谓的违纪积分
超过12分和连续旷工己超过三天。该理由和理由4,同样盖着
公章,意味着对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都盖了公章的两
理由明显地前后不一,出尔反而,自相矛盾,让人根本无法相信
或采信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理由,只能把这两个理由当伪证处
理。我己驳斥了理由5(请看驳斥材料)。我认为理由1才是客
观的反应了当天的真实事实(暂不提理由1多荒谬),其他理由
纯属事后多时胡编捏造,都歪曲篡改了当天事实。我连续多次向
各级领导以多种形式申诉。8月31时向管家部经理口头投诉。
并按要求把口头投诉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
与病历和查体结果9月3日交给管家部;
先后向人力资源部及被告总经理申诉,交了文字材料(U盘
现存);给总经理及人事部通过Email发送20封邮件(邮箱内现
存),主张我的权益(并向省总工会和省电视台申诉,省台记者
到被告单位调查了解)。
事实和理由到此结束。以下是起诉说明:
本人因不服石市劳动争议仲裁2008第367号裁决书,特向
桥西法院起诉。
1.被告先后向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
交了工资表。
考勤表。
回复函。
答辨书等材料(因为有内容,出于心虚,未向仲裁委交
考勤表)。这些材料错误百出,对同一个问题的解释自相矛盾?
前后不一?出而反尔?自我否定,如答辨书中明明写着”两套工
装”,
开庭念答辨书时是”一套工装”等等有很多处。
2.
本人见到被告的材料后,(1)当即以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分
别向监察大队某处长和仲裁委十分肯定地指出,有确凿的证据证
明被告的材料中有很多歪曲?篡改?捏造事实的地方(如在五月
出勤表中把”出勤”或篡改为”培训”,或改为”休息”------等等,请
法院到两部门调取被告全部材料查明),因此被告的材料肯定是
?伪证,肯定不能采信和支持这些。(2)请离职的多名
员工写了证明(离职员工才敢客观地作证,在职员工肯定不敢讲
真话)。(3)。写了数份共一万多字的材料,以尖锐明确的论点和
坚实充分的论据逐条驳斥了被告
答辨书
中的虚假理由和错误观点(重点是为违法辞退辨解的全部理
由)(4)到一些足以揭穿被告的原始证据。如培训记录,
足以证明培训不是象被告”出勤表”显示的在五月,也绝不是
两天。(5)。将(2)(3)(4)中的证据和材料都在仲裁开庭前交
给仲裁委员会
3.
裁决书中虽有部分较公正的裁决,但这是不到位的公正。裁
决书有很多瑕丝,只简单地调查了几个问题,没通过法庭辨论使
(对同一问题原被告两种对立观点中的)错误观点被充分曝光和
否定,正确观点被充分肯定和确认。又毫无道理的采信了被告的
(己被当场证实是伪证)的观点。裁决书断章取义地引用双方的
言论,又给人错误的心理暗示,使人极容易产生误解。裁决书查
明认定的很多事实是错误的。
4.
被告为掩饰其违法行为,先后两次以伪证恶意欺骗市劳动监
察大队和市劳动仲裁委,被告还会以和谎言继续行骗,极有
可能欺骗贵院。对此应有高度警惕和防范。我愿和法官共同努力,
剥掉被告掩盖其违法行为的层层伪装和假象,揭穿其事后捏造。
拚凑的似是而非的欺骗性极强的种种荒谬理由,还事实本来面
目,为公正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5:0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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