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08 02:49: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9日发
(作者:融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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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

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其分类有:

1、按是否以财产为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按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按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按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力和从权

利。

5、按相互之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原权利和救济权。

6、按是否已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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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

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

1、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义务和约束义务。

2、根据义务的内容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根据义务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失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统一性,不仅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

2、平等性。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

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4、不可转让和不可抛弃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

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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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

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资格。

类型:1、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特征: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前提的。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4、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5、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入伙的概念和条件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

称为入伙。

条件: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当然退伙的事由有:

1、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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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

产份额

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

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与公民相对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

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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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

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解散、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厉害关

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的。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

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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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成立要件:

1、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

就成了特别要见。

2、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

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点在于违法性

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以下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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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简述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1、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的利益有赖于义务主体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2、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请求权效力具有非排他性。

4、请求权效力具有平等性。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

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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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欠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财产处于善意

3、受让人需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

4、转让的财产符合法律的有关登记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我国民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即转移占有

2、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物权变动

的事项经有关部门登记生效。

简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

共同点:都属于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

所有特点的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物

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点。

不同点:

1、标的物种类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权利,

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

为条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

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度,

质押以一般的交付为公示方法,但以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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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权出资的英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

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

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

立质权。

5、收取孳息不同。抵押中,抵押人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质押中,质押权人依法收取质物的孳息。

6、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要的费用和

因质物隐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范围。

试比较共同共有和安份共有的区别

1、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责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

平等的义务。

2、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

出或转让;共同共有不享有此项权利。

3、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

以上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按份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不

涉及此问题。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有关系

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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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结合为一个共有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

简述用益物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简述地上权的特征

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最高期限是多少

通过土地使用权取得地上权的,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

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

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地上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1、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2、地上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包括出租、转让、抵押。

3、地上权人可以再其地基范围内经行非保存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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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1、支付土地使用费。

2、恢复土地原状。

简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承包经营是存在于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

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

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简述典权的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简述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即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

3、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重建或修缮。

5、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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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典权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典物、分担风险返还典物。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附随性。担保物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称为担保物

权的附随性。

3、不可分性。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以

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不可分性。

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标的物因毁损、灭失而得受赔

偿金时,该赔偿金既是担保物的代替物,从而担保权人就该

赔偿金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

施损害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有权代理2、代理人实施行使

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为损害或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2、要式或不要式行为。

3、诺成性和实践性行为。

4、主行为和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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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机特征

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

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限期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

律行为。

特征:

1、限期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时尚未到来的时日。

2、限期必须是当事人肯定能到来具有现实意义的未来

时日。

3、限期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情形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有法定的重大瑕

疵而须起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与第三

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

制度。

其特征为: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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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

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任务。

3、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4、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

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委

托。

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

他人实施再代理的行为。

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

不得超过元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

理人有监督权和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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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其所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

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

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

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现的代理行为。

成立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

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关。

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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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类型、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共分三种类型: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

讼时效。

意义: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

定的社会关系。

其次,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

力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此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律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在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

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

.

4、期间起算点不同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3年。涉外事务为4年

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

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具有公开性

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

.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式公信原则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丧失的种类:

1、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

2、所有权因抛弃而丧失

3、所有权因客体消灭而丧失

4、所有权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5、所有权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

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

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时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关系的本身,而是相邻关

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方便接受

.

.

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互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的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

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力给予必要方便的权

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的限制的义务。

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

1、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的原则

3、方便生活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

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的

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

包合同而产生的。

3、土地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土地使用收益权

2、物上请求权

.

.

3、生产经营自主权

4、产品处置权

5、对权利的处分权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内容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

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特征:

1、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权利:

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

3、地役权终止后取回设施的权利

4、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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