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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
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其分类有:
1、按是否以财产为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按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按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按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力和从权
利。
5、按相互之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原权利和救济权。
6、按是否已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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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
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
1、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义务和约束义务。
2、根据义务的内容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根据义务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失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统一性,不仅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
2、平等性。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
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4、不可转让和不可抛弃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
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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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
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资格。
类型:1、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特征: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前提的。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4、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5、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入伙的概念和条件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
称为入伙。
条件: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当然退伙的事由有:
1、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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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
产份额
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
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与公民相对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
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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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
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解散、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厉害关
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的。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
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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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成立要件:
1、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
就成了特别要见。
2、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
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点在于违法性
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以下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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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简述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1、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的利益有赖于义务主体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2、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请求权效力具有非排他性。
4、请求权效力具有平等性。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
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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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欠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财产处于善意
3、受让人需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
4、转让的财产符合法律的有关登记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我国民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即转移占有
2、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物权变动
的事项经有关部门登记生效。
简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
共同点:都属于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
所有特点的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物
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点。
不同点:
1、标的物种类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权利,
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
为条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
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度,
质押以一般的交付为公示方法,但以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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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权出资的英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
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
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
立质权。
5、收取孳息不同。抵押中,抵押人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质押中,质押权人依法收取质物的孳息。
6、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要的费用和
因质物隐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范围。
试比较共同共有和安份共有的区别
1、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责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
平等的义务。
2、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
出或转让;共同共有不享有此项权利。
3、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
以上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按份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不
涉及此问题。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有关系
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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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结合为一个共有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
简述用益物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简述地上权的特征
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最高期限是多少
通过土地使用权取得地上权的,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
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
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地上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1、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2、地上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包括出租、转让、抵押。
3、地上权人可以再其地基范围内经行非保存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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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1、支付土地使用费。
2、恢复土地原状。
简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承包经营是存在于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
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
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简述典权的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简述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即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
3、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重建或修缮。
5、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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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典权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典物、分担风险返还典物。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附随性。担保物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称为担保物
权的附随性。
3、不可分性。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以
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不可分性。
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标的物因毁损、灭失而得受赔
偿金时,该赔偿金既是担保物的代替物,从而担保权人就该
赔偿金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
施损害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有权代理2、代理人实施行使
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为损害或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2、要式或不要式行为。
3、诺成性和实践性行为。
4、主行为和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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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机特征
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
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限期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
律行为。
特征:
1、限期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时尚未到来的时日。
2、限期必须是当事人肯定能到来具有现实意义的未来
时日。
3、限期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情形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有法定的重大瑕
疵而须起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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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与第三
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
制度。
其特征为: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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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
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任务。
3、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4、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
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委
托。
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
他人实施再代理的行为。
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
不得超过元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
理人有监督权和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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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其所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
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
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
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现的代理行为。
成立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
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关。
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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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类型、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共分三种类型: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
讼时效。
意义: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
定的社会关系。
其次,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
力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此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律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在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
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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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间起算点不同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3年。涉外事务为4年
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
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具有公开性
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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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定原则
3、公式公信原则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丧失的种类:
1、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
2、所有权因抛弃而丧失
3、所有权因客体消灭而丧失
4、所有权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5、所有权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
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
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时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关系的本身,而是相邻关
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方便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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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互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的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
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力给予必要方便的权
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的限制的义务。
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
1、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的原则
3、方便生活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
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的
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
包合同而产生的。
3、土地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土地使用收益权
2、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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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自主权
4、产品处置权
5、对权利的处分权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内容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
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特征:
1、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权利:
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
3、地役权终止后取回设施的权利
4、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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