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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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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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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
理民法基
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学理
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民法基本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原则是从
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学理上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出的基本
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原则,通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常是有一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
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
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
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
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
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
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
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
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
循的准则。
1.
1.
2.
3.
4.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定的观
念、理论
为指导概
括出来
的。民法
的基本原
是民法观
念与理论
的结晶,
更深的渊
源来自法
理学乃至
经济学、
社会学、
政治学、
哲学的学
理。民法
的基本原
则是民法
学理概括
的产物,
也是民事
立法实践
的总结。
古代没有
法律的一
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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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
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
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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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
定民法基
本原则及
其学理民
法基本原
则的关系
法定
民法基本
原则,是
指在民法
基本法中
明文规定
的基本原
则。法定
原则具有
法律效
力,学理
民法基本
原则没有
法律效
力,但对
法定原则
具有指导
意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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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对法官的观念及民事活动也会起一定的影响作用,反之,3.
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5.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
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概括如下:
1.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有指导意义。
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
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
民事主体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各种民事关系就有了基本
准绳,便于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
2.约束作用
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有约束力。民法规范不能违
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司法活动有约束力,法官适用民法规范,如
果偏离基本原则,形成错判,则应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违反民法
基本原则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3.补充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
适用基本原则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需要。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
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
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处理民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
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4.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4.
当事人的民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首要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
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就是平等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民法必然把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作为它的一
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
的重要标志。
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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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主
体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平
等
地
享
受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
民
事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民
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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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
愿
原
则
《民
法通则》
第4条规
定:民事
活动应遵
循自愿的
原则。自
愿的原
则,也是
由民法调
整的社会
关系的性
质决定
的。《法
国民法
典》确立
了意思自
治的原
则,把意
思自治视
为民法的
基础。现
代西方民
法对意思
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否修正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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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逐步加强限制,但意思自治原则仍然存在。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款”之美
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称。
自愿原则的含义: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
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优于
法定继承。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6.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
与公正、合理的概念接近,是人们崇尚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
值理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直接涉及
人与人之间利益之协调与平衡问题,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他的一项
基本原则。另外由于民法更多的是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没有考虑到
个人之间的不同差异,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用此原则予以
平衡。
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当从我国的现阶段的一般交易习惯和人们
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1.在立法上,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
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在民事活动中,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
3.在司法上,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又明文规定,按照
规定处理就体现公平原则。
如为追求公平,法律规定特殊规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规
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则、公平责任的规则等。
7.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在经济交往中要
诚实待人,谨慎从事,信守诺言、格守约定,不能出尔反尔,轻诺
寡信,尔虞我诈。除此之外,诚实信用还运用到非交换领域,成为
民事主体进行任何民事活动都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帝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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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论说不一,从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及学者的解释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容
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
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如《合
同法》第49条“保密义务”的规定。
2.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应诚信。
3.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4.法官及总裁元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8.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
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规
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
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采
用公序良俗原则便于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民事立法用语接轨。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因各
国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国情不同,“公序良俗”的含义也
会不同,甚至有本质的区别。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时候,
应把握立法精神,以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基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
序;以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观念为标准,认定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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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
从学理上
概括违反
“公序良
俗”的案
件类型
有:
1.危
害国家公
序类型;
2.危
害家庭关
系类型;
3.违
反性道德
行为类
型;
4.射
幸行为类
型;
5.违
反人权和
人格尊严
的行为类
型;
6.限
制经济自
由的行为
类型;
7.违
反公共竞
争行为类
型;
8.违
反消费者
保护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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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力行为类型;
9.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
为民事权力滥用。禁止民事权力滥用原则,本质上是一项协调个人
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是在19世纪后半期逐步形成的一
项民法原则。尽管在各国的民法典上有不同的表述,但比起资本主
义民发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更加重视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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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宪法》
第51条规
定:“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
的时候,
不得损害
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
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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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其内涵包括禁止权利滥用。
(一)滥用权利的条件
从学理上讲,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二)滥用权利的标准
判断滥用权利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察:
1.主观有损害他人的目的;
2.客观有损害结果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滥用权利的,权利人的目的不能实现;
2.滥用权利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权利人的原由权利并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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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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