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见第一部分的
表格)
一、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
件
二、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
会事件(罢工)
三、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
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
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
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注意: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这里列举的几
个例子
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
属于事件
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
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
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
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
扔掉一头牛是法律行为;杀掉一头牛是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明、发现、创作行为、先占及盖了一座房子等
是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
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
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
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
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
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
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
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
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
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
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
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
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
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处分行为又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
意思表示
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特定私法效果意思予以表
达的行为。由此可见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以下含义:
1、意思表示乃是主观意思见之于客观表达,乃是主客观的统一。
2、所表达的主观意思不是一般的意思,而是当事人想要发生一定私法效
果的意思。
3、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的原则,所以意思边式必须是具有意思
能力(即行为适格)者实施。
4、所表示之意思必须是表意人自由形成的意思。
二、分类:1、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
①有特定相对人的(要约)[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方式和非
对话的方式―――对话方式一般只能撤销,不能撤回;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
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非对话方式(到达主
义)]
②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
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遗
嘱――由于是死因行为,因此生效适用特殊规则)]
【历年真题】:2005-3-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
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
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
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2002-3-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
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
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的含义:见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历年真题】:2005-3-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
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月10日,甲公司
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
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
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
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注意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
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
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内容要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
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4)行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
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
中国专利’批准+登记)(参见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当中的要式与不要式的分
类)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
遗嘱)
注意生效情形:
1、附延缓条件、附始期的合同——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民通意见》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
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2、根据现行《担保法》——设定质押权——质押合同订立后,质物交付前,
“质押合同”不生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
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解释》
8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
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87、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
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
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88、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
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
为无效。
89、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
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90、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91、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
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设定强制登记的抵押权——抵押合同订立后,抵押登记前,“抵押合同”
不生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
6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
的内容为准。
注意:根据《物权法》——
1、质物交付,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2、强制登记下的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1][2]
本文发布于:2022-08-19 14:2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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